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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传25--SDA圣经注释

第 25 章

提要:2 犹太人在非斯都面前控告保罗。8 保罗为自己辩护。11 保罗上诉凯撒。14 后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了亚基帕王,23 保罗被带来。25 非斯都说明保罗并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

1 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凯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非斯都。见徒24:27注释。

  到了任。要么到了他统治的地区,要么是到了他的官邸就职。见约瑟弗斯《犹太古代史》第二十章8.9;《犹太战争史》第二章14.1。

  凯撒利亚。罗马在巴勒斯坦的行政所在地(见徒8:40注释)。

  上耶路撒冷去。这是犹太省区的主要城市。非斯都无疑在视察他担任巡抚的辖区,希望了解它的问题。他只过了三天就前往耶路撒冷,说明他是一个不错的行政官员,在能力和品质方面似乎大大超过腓力斯(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71页)。

2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大祭司。有文本为“祭司长们”。当时的大祭司是以实玛利(Ismael),刚由亚基帕二世任命(约瑟弗斯《犹太古代史》第二十章.8.8)。控告保罗的人想趁非斯都不了解犹太人事务的真相时利用他。

  首领。公会的议员是最富有最显要的犹太人。他们大都是撒都该人。撒都该人因为否认复活,成了主要控告保罗的人(见徒23:6-9注释;参约11:46注释)。

3 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求他的情。他们求非斯都特别考虑保罗的案子。他们是国家的显要;保罗却不是。他们作为百姓领袖荣誉和人品在这件事中受到了危害。他们对保罗的敌意使他们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处境。有人说犹太人所求的“情”(charis)可能指正式要求将保罗转给他们裁决。

  埋伏。当初针对保罗的阴谋(见徒23:12-15)并没有放弃。犹太人的民意和普通法都赞成直接制裁被认定违犯某些宗教条例的人(见密西拿《犹太公会》9.6,松奇诺版《塔木德》,第542页)。也许有些公会议员已起了誓,像两年前一些狂热分子所做的那样。

4 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凯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押在。被腓力斯羁押在那里,受到罗马人保护。他会留在那里,是因为没有正当的理由把他移送到其他地方。

  快要。约10天以后。

5 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

  有权势的人。dunatoi,指权威人士,或有能力的人,有资格代表犹太民族的人。参该词在路24:19,徒7:22,林前1:26和启6:15中的译法。他们属于领导阶层,是有名望的人,可能是犹太公会的成员。

  与我一同下去。犹太代表们应是有资格与罗马巡抚同行的人。非斯都尊重这些犹太领袖,同时也承认保罗案件的重要性。自从保罗两年前受审以来,犹太领袖攻击保罗的热心显然没有冷却下来(徒24:1,27)。

  有什么不是。有文本为“罪恶”,显然是译根据拉丁文武加大译本的crimen引入的。

6 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凯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十天八天。有文本为“十多天”,强调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停留的时间很短(第4节),而不是强调他停留的时间。腓力斯离任后留下的许多问题无疑急需关注。非斯都不能不在政府所在地(见第1节注释)。

  第二天。犹太人显然说服非斯相信,正确解决保罗的案件,对于罗马巴勒斯坦的巡抚与犹太人之间建立满意的关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坐堂。这是正式审判的程序。

7 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下来的犹太人。非斯都关于由有能力和有影响力的人组成代表团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第5节)。保罗被传唤来听讼时,犹太领袖们都在场。

  周围。有文本为“在他周围”。一些指控保罗的人无疑知道他在二十五年前曾苦苦逼迫基督徒。他们憎恨他,认为他是犹太民族的叛徒。

  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有文本为“控告保罗”。在这两年期间(徒24:27),犹太人显然忙于搜集各种传说和谣言。大概他们现在有远为重大的事控告他。这份诉状后来没有转送给在罗马的犹太人,似乎有点奇怪(见徒28:21)。

  不能证实。在非斯都看来,指控保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参徒24:13,19;参徒25:1注释)。他在这类问题上显然并不是新手。

8 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凯撒,我都没有干犯。”

  保罗。有文本为“但是保罗”。

  分诉。直译是“为自己辩护”。他可能没有详细回答针对他的琐细控告(第7节),而只是回答了那些如果成立的话连罗马法庭也会反对他的指控,如诬告他亵渎圣殿,藐视犹太律法,参与煽动性暴乱等。罗马关注这些事情,并且非斯可能会受到误导,认为保罗犯有反叛罗马政府的罪。路加记录了保罗在这三点上的辩护。

  律法。犹太领袖们可能知道保罗教导说,割礼只是一个象征性礼节(见罗2:23-29),于是就把这解释为试图破坏律法。他们也曾这样指控耶稣(见太5:17;可2:16;7:1-5注释)。犹太人从来没有质疑保罗对安息日的尊重,像他们从前质疑耶稣那样(约5:16-18)。

  圣殿。在这次庭审中,可能重新提出他带外邦人进圣殿的指控(徒21:27,28)。

  凯撒。保罗既没有做过“干犯”凯撒的事,任何罗马法庭就不能定他的罪。犹太人指控的苍白和保罗辩护的明确一定给诚实能干的巡抚留下深刻的印象(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71页)。

9 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喜欢。(见徒24:27注释)。非斯都起先曾拒绝犹太人要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的请求(徒25:3,4)。不论他有没有受对保罗指控的影响,他至少比以前更加意识到了犹太人反对保罗的情绪是多么强烈。非斯都适度取悦犹太人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他执政的成功。

  你愿意去。对保罗的指控显然涉及犹太的律法,而不是罗马的律法,所以非斯都认为在犹太人的都市耶路撒冷审理此案似乎比较合理。

  听我审断。非斯都出席听讼会,乃是保证保罗依然处在罗马的羁押下,受罗马保护,但是要由犹太领袖主持司法程序,非斯都更多则扮演感兴趣的观察者的角色。他并没有把保罗转交给犹太司法当局,虽然这个提议暗示他有意这么做。这个提议事实上宣布了保罗并没有“干犯”凯撒。所有值得考虑的指控都与犹太律法和习俗有关。作为罗马的代表,非斯都虽然对这个案件不再直接感兴趣,但他还是想要赢得他新辖区犹太领袖们的好感,所以他尽量满足他们的愿望。这个提议显然不是基于怀疑保罗实际上有任何公然犯罪的行为,或有犯这种罪的意向,而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权宜之计。

10 保罗说:“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我站在。保罗从一开始就是被罗马人羁押的。他免受残忍的鞭打也是因为他是罗马公民。也许保罗想起徒23:11上帝的应许,可是他在这里并没有提。他在凯撒的权下已被罗马人关押了两年。他提醒罗马巡抚这一点,并拒绝在那些明知阴谋杀害他的人面前受审(见徒23:12-15,30;25:2,3)。

  堂。或“法庭”。保罗宁愿选择比较公平的罗马律法,而不愿承受他的鲁莽同胞反复无常的敌意。他们无视任何律法,只知道坚持自己自私而不负责任的偏见。

  应当受审。就是作为一个罗马公民。

  向犹太人。保罗断然否认了对他提出的所有控告。他没有给犹太人的人身,财产,品格或宗教带来任何损害。

  你明明知道的。保罗知道非斯都第9节提议的动机是要讨好犹太人。

11 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凯撒。”

  我若。直译是“如果确实”。保罗否认了任何干犯犹太人的事。非斯都提议把他交给犹太人审问,就是暗示他没有违犯罗马的法律。但尽管这样,若仍怀疑保罗有罪,他就选择行使自己罗马公民的权利,要求在罗马法律下受审。

  就是死,我也不辞。参约瑟弗斯《生平》第29页。保罗声明他愿意面对公正审判的结果,无论是什么样的判决。

  交给。charizomai,“讨好”,“满足”。保罗不愿意仅仅因为要讨好他的控告者而被移交给他们。他知道非斯都在设法赢得犹太人的好感。他不肯仅为取悦控告他的人就放弃自己罗马公民的权利,让他们轻松实现杀害他的罪恶计划。他很清楚犹太公会待他既不会公正也不会怜悯。

  我要上告于凯撒。保罗以提出另一项权利而结束了他的申诉(见徒22:25-29注释)。他准备冒险应付在罗马可能会加给他的任何控告,以及凯撒基于证据作出决定的公正性。他早就想访问罗马了,但不是戴着锁链去的(罗1:9-12;15:23,24)。对于在整个帝国的各级法庭来说,皇帝是接受上诉的终审法庭。

  保罗自从被任命为外邦人的使徒以来,吃了许多苦。他的传道工作受到了犹太人和外邦人的阻碍(见林后11:24-27)。如果这种反对能促进基督的事业,他就乐意忍受(徒20:22-25;林后4:5-18;加6:14;腓1:12)。然而他现在关在凯撒利亚已经两年,没有判罪也没有再次受审的前景。吕西亚(徒22:29),腓力斯(见徒24:23-27注释)和非斯都(见徒25:8,9,25注释)都认定他并没有违犯任何罗马法律。腓力斯出于个人的原因并为讨好犹太人,依然扣留保罗。现在非斯都显然继续要采取牺牲保罗以取悦犹太人的策略。因此,只要保罗仍然在罗马犹太巡抚的权限之下,就没有被宣判无罪和获得释放的希望。他被关押着是作为一个定了罪的囚犯,或只是一名政治人质,已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不能使他自由地传讲福音。对于一个生活没有其他抱负或兴趣的人来说,这种前景必定是难以忍受的。十字架的其他使者在传道工作中无疑也会受到同样的阻碍。

  在新约时代,基督教在罗马并不享有合法宗教的地位。实行和传扬非法的宗教是被禁止的。罗马容忍基督教只是因为它起先被视为犹太教的一个派别,而犹太教则是合法的。通过对保罗和基督教发起诉讼,犹太人最终就能剥夺他们的这点好处,使他们在罗马的律法下不能合法生存。见本卷注释第47,93页。

  有人认为,保罗上诉于凯撒,不仅要使自己陷入停顿的案件获得结论,可能还想使基督教至少在一定的程度上被承认为合法的宗教,拥有自己的权利。这就使十字架的使者无论到哪里都有更大的自由,更容易地克服当地的反对。甚至保罗在罗马监狱里的时候,仍挡不住他把福音传到皇帝的宫庭中,至少有一些“凯撒家里的人”(腓4:22)成了基督徒。这使得其他基督工人“越发放胆传上帝的道,无所惧怕”(见腓1:12-14)。当皇帝判决这位基督教最杰出的传道士无罪的消息传开以后,在整个帝国就有了更大的自由传扬福音。这样,保罗在皇帝的手下宣告无罪,成了传福音的官方许可,或至少为官方允许传福音预备了道路。

12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

  议会。sumboulion,巡抚自己的“议员团”。路加通常用sunedrion表示犹太公会(徒5:21;6:12;22:30;23:1;24:20等)。上诉于凯撒并不是自动批准的。然而经过磋商确认保罗是罗马公民,他的上诉不能被拒绝。

13 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凯撒利亚,问非斯都安。

  过了些日子。显然时间较短(见徒9:19注释)。

  亚基帕王。指希律亚基帕二世。他是希律亚基帕一世(徒12:20-23描述了他的死)的儿子,所以是大希律的曾孙(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39,69,234页)。这位君主和他的姐妹土西拉一样(见徒24:24注释),因大希律的妻子玛丽亚姆内的血统,所以是犹太人。亚基帕二世由于被认为太年经,不能在他父亲死时承担巴勒斯坦的王位(公元44年;约瑟弗斯《犹太古代史》第十九章.9.2)。但不久以后他的一个叔叔去世,他获得了卡尔基斯的统治者(同上,xx.5.2)。后来亚基帕接管了原属腓力和吕撒聂治的北方省分(同上,7.1),获得王的称号。再后来,尼禄还给了他一些城市。在公元68-73的犹太战争中,亚基帕站在罗马人一边反对犹太人。他曾设法劝阻他们不要反叛(约瑟弗斯《犹太战争史》第二章16.4 [345-401])。他回到罗马,在公元100年死在那里。非斯都自然会请教亚基帕二世关于保罗案件的处理。亚基帕曾监管圣殿的财富,并拥有任命大祭司的权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是这位罗马巡抚的一个宗教同僚,能就这个案件提供建议。

  百尼基。亚基帕一世的长女,亚基帕二世和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的姐姐。她最初曾嫁给她的叔叔,卡尔基斯王希律(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40页)。亚基帕二世继了他的任(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234页)。犹太和罗马作家们都说她与她弟弟亚基帕二世有不正当的关系。后来,她嫁给了基利家王波里默(Polemo),但不久离开了他,去罗马与她的兄弟在一起。她成了提多皇帝的情妇。当元老院强迫皇帝放弃她时,他非常伤心(苏埃托尼乌斯《提多》第七章第2页;塔西图《历史》第二章第81页;约瑟弗斯《犹太古代史》第二十章7.3)。

  问非斯都安。这是亚基帕二世对新巡抚第一次礼节性访问,目的是欢迎他。当然,亚基帕二世是罗马分封的王。

14 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许多日子。亚基帕和百尼基的长时间逗留,为把保罗带到他们面前提供了机会。非斯都提到保罗的案件,不是作为彼此都关心的要务,而是在谈话时说起的。

15 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祭司长。见第2节注释。

  求我定他的罪。见第1-3节注释。

16 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机会。topos,直译是“地方”,不是“允许”(见罗15:23)。非斯都决定给保罗辩护的机会。

  定他的罪。charizomai(见第11节注释)。有文本为“定他死罪”。罗马官员不可只为得到好感而把一个被告交给别人惩罚。但彼拉多就是这样对待基督的。非斯都做得要好一些(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71页)。

17 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来到这里。见第6,7节注释。

18 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

  恶事。有文本为“事情”。

19 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

  几样辩论。就是争端,不是需要问答质询。见第7,8节注释。

  他们自己。或“他自己”,这里指保罗。

  敬。deisidaimonia,“尊敬神明”,“宗教”,有时指“迷信”,但这里不是,除非是指保罗的信仰。非斯都不大可能称犹太教为“迷信”而不得罪亚基帕。亚基帕在名义上是犹太人。

  耶稣。这是第一次记录下来的在腓力斯或非斯都的谈话中提到耶稣。祂的名字以前不可能没有提到。保罗曾讲论复活。基督的经历是复活的伟大胜利的一个例证。他还曾“讲论公义、节制和将来的审判”(徒24:25)。保罗这样的讲论不可能不提到基督。非斯都提到耶稣的名字,反映了保罗为救主所作的见证。

20 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我心里作难。非斯都承认自己不了解犹太人的信仰和习俗。在犹太教的总部耶路撒冷,大概比较容易探明宗教问题的真相(见第9节注释)。但是保罗拒绝去耶路撒冷(见第10节注释)。保罗去罗马时,非斯都必须附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报告。亚基帕既是见多识广的犹太人,就能帮助巡抚明白该说些什么。对亚基帕的请求还带有含蓄的恭维,有助于非斯都与亚基帕将来的关系。

21 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凯撒那里去。”

  留下。tēreō(见徒24:23注释)。

  听……审断。diagnōsis,直译是“彻底了解”,指彻底审问。这可能是一个司法术语。见徒23:35注释。

  皇上。Sebastos(“崇拜的”,“尊敬的”,“值得崇敬的”),相当于拉丁语的Augustus(“威严的”,“尊贵的”,“值得尊敬的”,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37,38页;《SDA圣经注释》卷六第72页)。不是指从公元前27年到公元14年执政的凯撒.奥古斯都(见《SDA圣经注释》卷五第234页),而是相当于“凯撒”的一个称号。罗马人称他们的统治者为奥古斯都,而不是皇上。

  凯撒。当时的皇帝是尼禄(公元54-68)。见本卷注释第81-84页。

22 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愿听。亚基帕显然听说过保罗,并对他和他的教训好奇。参亚基帕的叔祖父希律安提帕想见耶稣的愿望(路23:8)。

23 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大张威势。可能想给非斯都留下深刻印象并且威慑保罗。这是保罗第一次有机会在王族面前见证自己的信仰(见徒9:15)。

  众千夫长。见徒22:24注释。如逮捕保罗的吕西亚。非斯都为这次特别的接见召集了驻军的高级军官,可能要为这个尊敬亚基帕的场合增添色彩和分量。

尊贵人。指凯撒利亚的重要人物。

公厅。akroatērion,“会见室”。可能指一个大房间,专为接见多少带有公共性质的会众。

24 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一切犹太人。就是犹太民族,当然是以祭司长和犹太公会的议员为代表的。

和这里。耶路撒冷的领袖们显然在凯撒利亚煽起了一个反对保罗的团体。他们一起要求新巡抚处死保罗。

  向我恳求。或“向我起诉”,“向我倾诉”,“与我说情”(见罗8:27,34;11:2;来7:25)。

  呼叫。犹太人情绪激动,大叫大嚷,要求杀死保罗(参徒22:22,23)。

25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什么该死的罪。见第11节注释。连罗马人也认为因干犯犹太人的宗教就处死一个人是不道德的。但保罗已经上诉凯撒;非斯都十分欢迎就他向皇上准备的报告提供建议。

  皇帝。见第21节注释。

26 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没有确实的事。非斯都对犹太教知之甚少,不知如何呈上一份有依据的针对保罗的诉状,其内容则纯属犹太的宗教事务。

  奏明。非斯都必须向皇帝呈上一份详细的诉状。

  主上。ho kurios,“主”(或“我的主”),这里指尼禄皇帝。该称呼用于皇帝时和用于基督时一样,带有一种神圣的含意。奥古斯都曾禁止人称他为主。他的继任者提庇留也是这样(苏埃托尼乌斯《奥古斯都》第三章53.1;《提庇留》第二十七章)。但是他们不太谦虚的继位者却从朋友和奉承者那里接受了这个称呼。卡利古拉称自己是dominus,拉丁语是kurios。图密善则采用dominus deus的称呼(“主神”)。小普林尼常常称他的赞助人,皇帝图拉真为dominus。见本卷注释第61,62页。

  特意到你面前。非斯都指望亚基帕提供特别的帮助,解决这个难题。同时亚基帕的建议如果得到尊重,他也会感到满足。

27 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不合理的。罗马的司法在原则上是公正的,尽管执法的法官们往往是腐败的。非斯都是一个比较正直的人(见第1节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