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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11--SDA圣经注释

第 十一 章

提要:1 可以吃,4 和不可以吃的走兽。9 哪些鱼,13 哪些鸟,29 哪些爬物是不洁净的。

1 耶和华对摩西、亚伦说:

2 “你们晓谕以色列人说,在地上一切走兽中可吃的乃是这些:

  本章所倡导的原则是上帝用来保护爱祂并选择事奉祂的人免于食用那些会给他们的身体带来损害的动物。下文所提到的动物,有些尚未得到确认。虽然存在疑问,但事实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立志不“毁坏上帝的殿”(林前3:17),凡事“都要为荣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的基督徒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难题。就他们而言,这里所概括的基本原则足以作为他的指导。

3 凡蹄分两瓣、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4 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不可吃的。骆驼看起来象偶蹄动物,但它只是在脚后跟处长着一个象脚跟的球,因此被列为不洁净的。

  不洁净。犹太人当视一切“不洁净”之物为“可憎”(shaqas,第11,13,43节)的。该词又译为“厌恶”(申7:26)和“憎恶”(诗22:24)。这里所列举“不洁净”的动物都是从卫生角度上不适合人类食用的(《历代愿望》第617页;《证言》卷二第96页;见创9:3注释)。

5 沙番,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沙番。原文是shaphan,意为“躲藏者”。所罗门称沙番“是软弱之类”,说它们“在磐石中造房”(箴30:26)。有些注释家称之为“石獾”。石獾的大小、外貌、性情和栖息地都与天竺鼠差不多。

6 兔子,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兔子。从科学上说,兔子并不倒嚼,因为它没有这样的机能。但它看上去象是倒嚼食物的,所以在这里列为反刍动物。它是不洁净的,因为它不分蹄。

  倒嚼。这里不涉及科学上准确性的问题,因为圣经用的是普通人的语言。在一般人看来,兔子似乎是倒嚼的。如果我们说太阳“下山”,没有人会说我们犯了科学上的错误,尽管严格地说,太阳根本就没有“下山”。鲸有时被称为“鱼”,但从技术上说,它并不是鱼,而是哺乳动物。不要因圣经采用通常的表达方式而批评它不科学。

7 猪,因为蹄分两瓣,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

  在律法所禁止的动物中,猪是被视为最不洁净的(见赛65:3,4;66:17)。本文并不是详细讨论吃猪肉的害处。就基督徒而言,强调上帝对它的态度就够了。吃猪肉肯定有害健康,否则上帝就不会禁止了。祂创造了猪,并且知道它们的本性。祂禁止把它们当作食物。

  基督并不赏识猪,否则祂就不会让两千多头猪毁灭了(太8:31,32;可5:13)。我们不知道那些猪的价值。在今天,它们肯定很值钱,所以当时也代表大笔的资金。两个人在身心上得到了康复,其代价却是两千头猪。基督认为这值得;百姓却不这样认为。

  不管人觉得猪肉如何好吃,上帝在这里不予以认可。上帝不会改变祂的看法(玛3:6);猪也肯定不会改变本性。我们最好听祂的话。

8 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你们不可摸,都与你们不洁净。

9 “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在水里、海里、河里、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

  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只吃最有益的食物。祂在这里区别了水生动物中洁净与不洁净的。祂把有翅有鳞的列为一类,把无翅无鳞的列为另一类。祂借着说明可以吃的,排除一切不可以吃的。

10 凡在海里、河里,并一切水里游动的活物,无翅无鳞的,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11 这些无翅无鳞、以为可憎的,你们不可吃它的肉;死的也当以为可憎。

12 凡水里无翅无鳞的,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13 “雀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红头雕、

  雀鸟。圣经没有提供区分洁净与不洁净鸟类的通则,只提到禁止食用的20余种鸟。可以推定其他鸟都是可吃的。但有些注释家认为不能吃的不止20种。那些只是希伯来人所熟悉的。

  狗头雕(英文钦定版为“鱼鹰”)和红头雕(英文钦定版为“白鹭”)都是食肉鸟,所以不可以吃。

14 鹞鹰、小鹰与其类;

  小鹰。有译本为“鸢”,是隼科的食肉鸟,有尖尖的翅膀和分叉的尾巴。

  与其类。表示它所属种类的所有成员(见第15,16,22节)。

15 乌鸦与其类;

16 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

  鸵鸟。有译本为“猫头鹰”。参伯30:29;赛34:13;43:20。必须指出,对于所列举一些鸟的认定存在分歧。

  鱼鹰。可能是海鸥。

17 ?鸟、鸬鹚、猫头鹰、

  ?鸟(英文钦定版为“小猫头鹰”)。原文与16节的“鸵鸟”不是一个词。

  猫头鹰(英文钦定版为“大猫头鹰”)。可能是朱鹭或埃及?。

18 角鸱、鹈鹕、秃雕、

  角鸱(英文KJV版为“天鹅”)。可能是鷭或水鸡。

  秃雕。可能是埃及秃鹫,一种不洁且令人厌恶的鸟。

19 鹳、鹭鸶与其类;戴鵀与蝙蝠。

  鹭鸶。是一种习性贪婪的鸟。

  戴鵀(英文钦定版为“田凫”)。可能是另一种鹭鸶,或戴胜科鸟(七十士译本和英文RSV版),有细长弯曲的鸟嘴。

  蝙蝠。可能是因为它会飞,这里把它归为鸟类,但它是一种四足动物。

20 “凡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就是“有翅膀的昆虫”(英文RSV版)。

21 只是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中,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你们还可以吃。

22 其中有蝗虫、蚂蚱、蟋蟀与其类;蚱蜢与其类;这些你们都可以吃。

  蟋蟀(英文钦定版为“甲壳虫”)。可能是蟋蟀或一种蝗虫。

  这里所列举的四种昆虫在古代通常用作食物,和今日东方国家里一样。有各种烹饪的方式。通常趁活扔进加盐的沸水中,去掉头、翅膀和腿。然后烤、烘或炖熟后立即食用,或晾干、熏干后储存起来。他们可拌盐,香料或醋食用。今日东方国家的市场里仍有干蝗虫称斤出售或穿成串论个卖。

23 但是有翅膀有四足的爬物,你们都当以为可憎。

  就是上述昆虫以外的有翅膀的昆虫。许多昆虫都携带病菌,所以要小心接触(第23-25节)。

24 “这些都能使你们不洁净。凡摸了死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25 凡拿了死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

26 凡走兽分蹄不成两瓣、也不倒嚼的,是与你们不洁净;凡摸了的就不洁净。

27 凡四足的走兽,用掌行走的,是与你们不洁净;摸其尸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28 拿其尸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这些是与你们不洁净的。

29 “地上爬物与你们不洁净的乃是这些:鼬鼠、鼫鼠、蜥蜴与其类;

  爬物。包括爬行动物,啮齿动物等。

  鼬鼠。原文指会滑行的动物。

  鼫鼠。就是老鼠,无疑也包括其他小的啮齿动物。

  蜥蜴(英文钦定版为“龟”)。指大蜥蜴,也有可能是“陆栖鳄鱼”(七十士译本),通常有两英尺长。阿拉伯人至今仍用它的肉做汤。在其他国家,蜥蜴肉被晒干当作饰物或药物。

30 壁虎、龙子、守宫、蛇医、蝘蜓。

  壁虎(英文钦定版为“雪貂”)。该词原文在《旧约》中只出现在这里。它会发出一种哀鸣,脚趾上有吸盘,可以附吸在垂直的表面上。

  龙子(英文钦定版为“变色龙”)。原文指“强壮者”。有人认为是指青蛙,因为它在跳跃时显示了强大的肌肉力量。也有人认为是指陆栖鳄鱼(见第29节注释)。

  守宫(英文钦定版为“蜥蜴”)。可能与大多数国家所发现的蜥蜴一样。蜥蜴有许多种,都包括在“蜥蜴”这一通称中。

  蛇医(英文钦定版为“蜗牛”)。很可能是一种“蜥蜴”(七十士译本)。

  蝘蜓(英文钦定版为“鼹鼠”)。译自tinshemeth,指“蜥蜴”或“变色龙”。

31 这些爬物都是与你们不洁净的。在它死了以后,凡摸了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32 其中死了的,掉在什么东西上,这东西就不洁净,无论是木器、衣服、皮子、口袋,不拘是做什么工用的器皿,须要放在水中,必不洁净到晚上,到晚上才洁净了。

33 若有死了掉在瓦器里的,其中不拘有什么,就不洁净,你们要把这瓦器打破了。

34 其中一切可吃的食物,沾水的就不洁净,并且那样器皿中一切可喝的,也必不洁净。

35 其中已死的,若有一点掉在什么物件上,那物件就不洁净,不拘是炉子,是锅台,就要打碎,都不洁净,也必与你们不洁净。

36 但是泉源或是聚水的池子仍是洁净;惟挨了那死的,就不洁净。

37 若是死的,有一点掉在要种的子粒上,子粒仍是洁净;

38 若水已经浇在子粒上,那死的有一点掉在上头,这子粒就与你们不洁净。

39 “你们可吃的走兽若是死了,有人摸它,必不洁净到晚上;

  禁止摸死尸的规定也适用于可以吃之动物的尸体。

40 有人吃那死了的走兽,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拿了死走兽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

  暗示有人会吃自死动物的肉。律法严禁食用“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出22:31)。祭司不可吃“自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动物(利22:8)。但仍有吃的情况发生,可能是由于不知情的经济困难。由于吃这种肉属仪文性的不洁,所以有了仪文性洁净的规定。

  禁止吃自死的或被野兽撕裂的动物,无疑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血大都还留在体内,未被排出。

41 “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

42 凡用肚子行走的和用四足行走的,或是有许多足的,就是一切爬在地上的,你们都不可吃,因为是可憎的。

43 你们不可因什么爬物使自己成为可憎的,也不可因这些使自己不洁净,以致染了污秽。

44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所以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你们也不可在地上的爬物污秽自己。

  圣洁与饮食习惯之间显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圣洁包括顺从上帝有关健康的律法。

45 我是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的耶和华,要作你们的上帝;所以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

46 这是走兽、飞鸟,和水中游动的活物,并地上爬物的条例。

47 要把洁净的和不洁净的,可吃的与不可吃的活物,都分别出来。

第十一章补充注释

  有人认为上帝不会屈尊赐下有关人类饮食的指示。上帝为什么在乎我们吃什么呢?

  我们可以进一步询问:上帝为什么要眷顾人呢?古时的诗人感叹说:“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诗8:4)。基督回答了这个问题。祂告诉我们,上帝不仅眷顾人,而且眷顾许多价值更低的事物(路12:7)。

  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麻雀不是。人在上帝的眼中十分宝贵,比“精金还少;使人比俄斐纯金”更有价值(赛13:12;43:4)。上帝对人的评价,可以从祂把自己与人视为一体中看出来。“摸你们的,就是摸他眼中的瞳人”(亚2:8)。上帝付出如此重大的代价来救赎人类,对于基督徒来说,更说明上帝所赋予他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相信,凡与人有关的事情都是上帝所关心的。

  上帝有关饮食的律法并不象一些人所认为的,只是负面和禁止性的。上帝希望人拥有最好的东西,拥有“上好的麦子”(诗81:16;147:14)。创造万物的主知道什么对祂所造之物最为有益,并按照祂的智慧给予劝戒和忠告。“祂未尝留下一样好处,不给那些行动正直的人”(诗84:11)。上帝所禁止的决不是武断的扣留,而是为了人的益处。人可以蔑视上帝的忠告,但事实和后果总是证明祂的智慧。

  上帝赐给人奇妙的身体。它拥有几乎无限的前途。人体的许多微妙部分必须小心维护,免遭滥用,才能保持正常的运作。祂在人体内提供了照料和保养各部分的机制。只要遵循祂的指示,它们甚至能自动更新。在许多情况下,即使人体已经多年滥用,仍能开始复原的过程。自然界恢复的能力是惊人的。人体的任何部位一受到伤害,身体中的生命力立即就开始工作来修复损害。医生可以协助做很多的好事,但他们却没有医治的能力。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所能做的,就是站到一旁,让上帝工作。

  有人认为上帝关心人的灵魂超过他的身体,属灵的价值高于身体的价值。这是对的。但要记住身体和灵魂是密切相关的,彼此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往往很难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虽然我们认为属灵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疏忽身体。中世纪的某些“圣徒”确实有这样的理念。他们是为了灵魂的益处而苦修身体;但那并不是上帝的旨意。祂将身体和心灵放在一起考虑,是为了双方相互的利益。

  “心怎样思量,他为人就是怎样”(箴23:7)。这句话触及了生命的基本问题。一个人怎样想,他就会怎么样。思维会对身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吗?脱离了某种机制还能进行思考吗?不论人思什么,都会决定行为。如果一个人按正确的方式思考,他的行为可能就是正确的。如果他思考罪恶的事情,他的行为就可能是邪恶的。

  身体会对人的思维产生影响吗?肯定会的。大家都知道酒既影响人的行为,也影响人的思维。它会扭曲他的判断力,使他不负责任。他的头脑不能象他清醒时那样运作。他机能不能正常地工作。他所有的反应都变得迟钝了。如果他驾车,就会威胁他人,成为潜在的杀手(见利10:9注释)。

  大多数人都承认饮酒有不良的作用。错误的饮食习惯会有类似的作用吗?会的,尽管其程度与饮酒不同。食物会影响一个人的思维,也会影响人的行为。许多孩子因父亲的面包片烤糊了,咖啡淡了或冷了而挨揍。许多人离婚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家里的厨房。推销员不会从消化不良的客户那里获得大笔定单。精明的律师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接近法官,予以收买,获得优惠。外交官和政治家知道盛宴的价值。如果把酒和食物巧妙地结合起来,就能签下在正常情况下绝不会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给世界带来了几代人诅咒。

  食物会影响思维吗?吃喝会影响心灵吗?肯定会的。阴郁的人生观常常来自泛酸的胃。正确的饮食不一定产生美好的性情,但错误的饮食很难使人达到上帝所定的标准。

  上帝关于饮食的律法并不是强行剥夺人的口福,而是合情合理的。人如果想保持健康或恢复健康,最好关注一下这些律法。总的来说,上帝所认可的食物和人所认为最好的食物是一致的。分歧不在一致认同的食物,而在所禁止的食物。

  这些饮食的规定是赐给古时以色列人的,适用于他们的环境。大多数犹太人仍遵守这些法规。这些法规在三千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发挥得很好。如果说,这些规定是为了造就能摆脱现今危害人类之诸多疾病的民族的话,犹太人的身体状况足以证明这些规定并没有失效或过时。尽管犹太人所遭受的逼迫和苦难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多,时间也更长,但总的说来,他们仍是强健的种族。至少其部分原因是他们遵守上帝在利11章中所设立的饮食律法。

  在西奈山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涉及他们对上帝和人类的各方面义务,可以分为以几类:

  一. 道德律法。 十诫中所表达的原则反映了上帝的品格,和上帝一样是不可改变的(见太5:17,18;罗3:31)。

  二. 仪文律法。 涉及预表十字架的敬拜体系,到主钉十字架后就过期了(西2:14-17;来7:12)。

  三. 民事律法。 把十诫的广泛原则应用在了古以色列民族的经济体制中。尽管这部法典在古以色列人亡国以后就失效了,而且现代世俗的以色列国也没有恢复这些制度,但其中公正与平等的基本原则依然是有效的。

  四. 健康律。智慧的创造主制定利11章的饮食原则和其他卫生健康法规,是为了促进人的健康和长寿的(见出15:26;23:25;申7:15;诗105:37;《先祖与先知》第378页)。它们是根据人体的性质和条件制定的,所以不受基督钉十字架或以色列亡国的影响。3,500年前的健康原则今天仍会产生同样的效果。

  忠心的基督徒把自己的身体看作圣灵的殿(林前3:16,17;6:19,20)。他既认识到这一点,除了其他的事情以外,他还要在吃喝上荣耀上帝,按照上帝所启示的旨意调整自己的饮食(林前9:27;10:31)。他一定会始终不逾地接受和顺服利11章所规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