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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02--SDA圣经注释

第二章

  提要:1 保罗叙述自己何时并且为何再去耶路撒冷;2 提多没有受割礼;3 他责备彼得并且告诉他;11 为什么他和其他人既身为犹太人却说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基。20 凡因信称义的人,就不生活在罪中。

1 过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并带着提多同去。

过了十四年保罗的思路没有中断。不知道这十四年是从他悔改时算起,还是从他三年以后访耶路撒冷算起。关于这个问题见本卷注释100页及《使徒行传》15章补充注释。提到这十四年是要指出他悔改后,过了多长时间才同十二使徒有比较多的接触。他在十四年(或十七年)时间里所传的福音不是从十二使徒领受的。

同巴拿巴。当使徒保罗奉安提阿教会差遣参加耶路撒冷会议时,有其他人陪他同去,其中有巴拿巴(见徒15:2)。考虑到徒15章和加2章记的是同一次访问,同行的还有提多。路加没有提到提多与保罗的任何一次行程有联系。保罗第一次提到他是在哥林多后书里,当时他显然把提多看作为一位得力的助手(见林后2:13注释)。

  又上耶路撒冷去。如果十四年是加在三年以后的话,保罗从悔改到这一次上耶路撒冷是十七年时间,离上次去见彼得短短的十五天是十四年时间(加1:18)。上面已经指出(加1:18,19),保罗没有什么机会在第一次访耶路撒冷时向使徒们学习什么东西。在加2:1-10中保罗说明他所传的信息不是来自使徒(见2:6,7注释)。关于加2:1-10的访问与徒11:25-30中的访问有何关系,见本书原文318,319页。本注释赞成加 2:1-10的访问就是徒15章的那次访问。

2 我是奉启示上去的,把我在外邦人中所传的福音,对弟兄们陈说;却是背地里对那有名望之人说的,惟恐我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

   奉启示。假如这次访问与徒15章记载为同一次,保罗所说他是奉上帝指示去安提阿的话,表面上看与路加的话有矛盾,因为路加说保罗和巴拿巴是奉安提阿教会的差派前往耶路撒冷的。所以显然保罗和安提阿教会都得到上帝的指示,对耶路撒冷进行使徒在这里所提到的访问。同样,圣灵和教会也一起差遣保罗和巴拿巴进行第一次的外出传道(徒13:2,3)。请对照尼13:1,2与申1:22。保罗经常得到上天的启示。在不同的时候,他曾受到上帝的指示、警告和鼓励(见徒16:9; 20:23; 23:11; 27:22-26)。

  陈说。保罗根据启示的指引前往耶路撒冷向领袖们陈说他在外邦人中间所传讲的福音。鉴于有人对他作使徒的资格和他福音的性质有怀疑,他这样做是很恰当的。耶路撒冷的领袖们有权利和责任知道。

  背地里。保罗很机智地避免不必要地引起人们反对上帝召他所做的事,同时他又同教会公认的领袖们商谈。

  有名望之人。即9节所说的领袖,如雅各、彼得和约翰。没有理由怀疑保罗而不承认这些作领袖之使徒的地位,虽然他在下文中(6节)贬低了他可能从他们所得的任何指示的价值。

  唯恐。保罗在这里所担心的不是他的福音是否可靠,而是他的耶路撒冷之行能否成功。他担心耶路撒冷的弟兄们会不赞成他在外邦人中传福音的工作。如果这样,那就会是他那些鼓吹犹太化的反对派的重大胜利,并给他在外邦人中传道的工作带来严重挫折。犹太化的倡导者们如果能带着十二使徒批评保罗和他福音的正式信件来反对保罗,就能把他定为犯了错误的使徒。

3 但与我同去的提多,虽是希腊人,也没有勉强他受割礼;

   受割礼。3-5节是论述主线中的一段插话。提多的事证明了使徒们理解并赞同保罗的福音。在插入这个事件时,保罗心中可能想到另一个同样重要的人物,加拉太人提摩太,其血统半属犹太人,半属外邦人。作为对犹太人偏见的妥协,他在开始传道时就受了割礼(徒16:1-3)。有关的原则,见林前9:21-23。这次妥协是一种务实的做法,有利于在外邦地的犹太人中传福音。提多的情况则不同。他完全是个外邦人。如果保罗同意让提多受割礼就等于否认了他的福音。在人看来,他就是接受这些外表的形式为得救的必要条件。保罗提到提多的例子是要证明使徒们自己有时也不要求外邦信徒受割礼。他们显然没有满足“假弟兄”(加2:4,5)的要求。那些把加拉太信徒引入歧途的假教师必须面对这些事实,其论据是难以驳倒的。耶路撒冷的领袖们不勉强提多受割礼,表明了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这件事表明保罗的坚持不懈和领袖们甘心乐意地消除偏见,并接受摆在他们面前的真理。这种精神使上帝能藉着早期的教会以神奇的方式行事。祂指望今日的教会也表现出同样的爱心和宽容,同样地乐于接受摆在面前的新亮光。这样,教会才能达到属灵经验的新高度,对上帝为祂教会所定的计划有新的深刻理解。

4 因为有偷着引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

  假弟兄。这些心怀偏见的犹太化倡导者可能就是徒15:5中的法利赛教门的基督徒。他们的目的就是影响犹太信徒反对保罗,因为保罗不理会仪文律法的要求。

  私下窥探。在他们伪装的友善中怀有一个险恶的动机,就是嫉妒外邦信徒的“自由”。

  自由。就是可以不服从仪文律法的要求,不以守律法为得救的方法(见本书4页)。

  作奴仆。就是要守仪文律法,靠行律法得救(见加4:3,9,24,25,31;5:1,2)。人若接受靠律法称义的原则,即相信救恩是可以通过服从一套规定的法规赚来的,他显然就受制于这套法规的每一条要求。他们成为律法的奴仆,必须“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加3:10)。如果让这些犹太化的倡导者得呈,福音的自由就会变为依靠行为的奴役。

5 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

   容让顺服他们。即向犹太化倡导者让步,照他们的话给提多受割礼。在加拉太教会中引起争论的问题,现在因提多的事在耶路撒冷重新提了出来。但使徒们显然不支持犹太化倡导者要提多受割礼的要求。所以与使徒们持反对立场的不是保罗,而是企图强迫外邦人受割礼的犹太化倡导者。

  真理。屈从加拉太或耶路撒冷的犹太化倡导者,就是否认因信称义的伟大原则。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固执,而是坚决反对用靠行律法称义来代替因信称义的福音的基本真理。

6 至于那些有名望的,不论他是何等人,都与我无干。上帝不以外貌取人。那些有名望的,并没有加增我什么,

   有名望的人。可能就是指教会公认的领袖——使徒们本身,即2节中“有名望之人”。第六节继续展开被3-5节所中断的思路。与表面现象相反,保罗并没有贬低“有名望之人”的意思。因为他们接受他和他的福音(加1:24;2:9)成了证实他的使徒职务的重要证据(见第九节)。

  不论他是何等人。这句插话的目的是提醒加拉太信徒,现在所讨论的不是使徒们的崇高地位,而是保罗的福音是否有效。个人的地位不论多高,都比不上真理重要。十二使徒毫无疑问拥有很大的权利。他们曾亲自与耶稣相处达三年之久。他们听过祂讲道,见过祂的神迹。保罗在这里不是贬低使徒的重要地位,而是说他们的职位同现在讨论的问题无关。在真理问题上,上帝并不与人商量,而只是委派他去传扬真理。保罗和十二使徒一样,蒙召从事这项重要工作。

  外貌。外貌与内在的品格相对照(见撒上16:7注释)。上帝既是这样看人,为什么还要把地位看得比品格更加重要呢?真理的重要性是永恒的,而传扬真理之人的地位算不了什么。尽管这样,保罗还是忠心地支持那些在教会中被委以重任的人。他很看重这些人,认为他们和他自己一样,是蒙上帝委派传福音的。他认为自己所蒙的恩召十分崇高,拥有权威,在必要时必须行使(见罗11:13;林后13:2)。参徒10:34。

  加增我什么。保罗的福音和其众使徒的福音来自同一来源,是完备的福音。增加或减少什么都会有损于它的完整性。他论点的有力之处在于:虽然保罗并没有受教于十二使徒,但他的福音仍与他们所传的一样。十二使徒审查了犹太化倡导者要提多和一切外邦信徒受割礼的要求以后,认为自己的意见与保罗完全一致。他们没有要保罗改变自己的立场。

7 反倒看见了主托我传福音给那未受割礼的人,正如托彼得传福音给那受割礼的人。

  传福音给那未受割礼的人。福音并没有二种,一种给受过割礼的人,一种给未受割礼的人。正如保罗在加拉太3章和4章所阐明的那样,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得救,而不是靠行律法得救的(见加3:28)。行律法根本不是福音的一部分。信息并没有两样,只是听的人原来的身份不同。

  托彼得。听众有两类,即犹太人和外邦人,但福音只有一种。保罗奉命向一等人传,彼得奉命向另一等人传(见加2:7-9)。

8 (那感动彼得、叫他为受割礼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动我,叫我为外邦人作使徒;)

  感动。彼得传道工作的成功证明上帝藉着他作工。保罗也是这样。所以厚此薄彼有悖于一致性。保罗的权威和能力的来源与彼得是一样的,因此他们都是使徒。

9 又知道所赐给我的恩典,那称为教会柱石的雅各、矶法、约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礼,叫我们往外邦人那里去,他们往受割礼的人那里去。

   雅各。不是约翰的兄弟雅各,因为他在保罗第一次外出传道以前就已被处死(徒12:1,2),而无疑是在加1:19中提到的“主的兄弟雅各”。他的名字被第一个提到,这暗示他在当时为耶路撒冷使徒的领袖。在路加关于耶路撒冷会议(徒15:)的记载中,雅各列于教会领袖之首(见15:13,19-22)。雅各虽然不是十二使徒之一,却被公认为教会的领袖,这就驳倒了犹太化倡导者说保罗不能算真正使徒的指控。有些古卷作“彼得和雅各”,显然是要把彼得看作使徒之首。

  矶法。见太16:18,可3:16注释。

  约翰。见可3:17注释。

  被称为。即“被公认为”。保罗可能故意不说这三个人是领袖。福音的成败不取决于任何人或任何一批人。福音的成功不是非少不了任何人不可的。

  柱石。即教会的领袖。雅各虽不是十二使徒之一,也能被尊为教会的柱石,与彼得和约翰同等,更何况保罗呢?

  右手。主要的使徒们与保罗建立了正式的友好关系,承认他的使徒身份,并赞同他的福音。握右手是当时各国和犹太人所熟悉的礼节。这个礼节显然不止表示使徒勉强承认上帝选召和祝福保罗和巴拿巴,并同意他们的看法。使徒们用这个动作表明他们承认保罗和巴拿巴在基督教传道工作上与他们是同工。而且他们的福音是纯洁的,是值得传播的。

  相交之礼。原文意即“参予”、“交往”、“分享”。

  往外邦人那里去。使徒们对于保罗和巴拿巴所汇报的成就没有妒忌,而是感到高兴。他们同意保罗象以前那样继续在外邦人中间工作。这生动地说明了教会中发生的难题不需要经过剧烈的竞争就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如果信徒们都能象使徒时代的领袖们那样诚实和高尚,以后世代中给教会带来羞辱的许多争执是可以避免的。

10 只是愿意我们记念穷人;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

   纪念穷人。这无疑指犹太地穷苦的基督徒。提出这个要求的理由有两个:当然,第一是出于需要,第二是希望防止外邦的新信徒与犹太的基督徒疏远。保罗被教会领袖们正式接纳为派往外邦人的使徒,这不应改变他对于同胞犹太人的态度。

  这也是我本来热心去行的。保罗热心地实行这个要求,多次劝勉马其顿和希腊的外邦教会慷慨地奉献(见罗15:25-27;林前16:3;林后8)。

11 后来,矶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责之处,我就当面抵挡他。

  矶法到了。在彼得有过与哥尼流的经历之后(徒10:19-11:18),特别是在耶路撒冷会议作出决议之后(徒15:7,22,29),他的这次做法在我们看来有些奇怪(加2:11-14)。但显然,保罗叙述这一事件的年代是准确的。应当记往,耶路撒冷会议的决议只涉及到外邦信徒,并没有特别准许犹太基督徒不守仪文律法的规定。倡导犹太化的人在有关外邦信徒的争端中输了以后,自然不肯体验决议文字深处的含义。但保罗和其他人则正确地推断,既然外邦人可以不靠仪文律法得救,那么犹太人也一样。保罗在耶路撒冷时,作为一个犹太人,他没有严厉地反对参予仪文的礼节(参徒21:20-27)。至于吃祭偶像之物 (林前10:27-29)并不涉及道德的原则问题(林前8:8)。保罗这次的干预,是出于对教会信徒的关心(参林前10:29-33)。况且安提阿的教会主要是由外邦人组成(徒11:19-21),彼得本应坚持他原来的立场,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与外邦信徒作充分的交住。

彼得的安提阿之行显然是在耶路撒冷会议结束后不久。据徒15:1,2记载,在安提阿发生的关于割礼的争议需要马上召开会议解决。既然这个问题已按有关各方似乎都满意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很自然就会有至少一部分领袖访问安提阿。根据彼得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关记录(见徒15:6-11),特别是他在哥尼流家的经历,他本应在安提阿尽己所能调停意见的分歧,帮助实行会议的决议。

他有可责之处。一些早期的教会作者认为这里提到的彼得不是使徒彼得,而是七十个门徒中的一位。也有些人说这两位使徒是事先安排好这个场面的,目的是给犹太化的倡导者们一个教训,让他们象彼得一样顺从保罗的劝戒。这些见解以及其他试图推翻简单事实的做法都是出于彼得为首的先入之见,不肯承认他会有错,更不用说会受到一位同作使徒者公开的责备了。显然彼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为自己作任何辩白。这样的反应与他对主所做的伟大保证(见约21:15-17)是一致的,说明他是一个属灵造诣很高的人。

  我……抵挡他。这件事证明保罗拥有使徒的职权。他针对要外邦人实行犹太仪文律法的要求据理力争(见14节)。保罗、巴拿巴和其他两人曾奉派向安提阿教会传达耶路撒冷会议的决议(见徒15:22,23)。由于彼得是赞同并全力支持这项决定的,所以很难说他与保罗之间存在矛盾。他们至少在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所以对会议所作关于外邦人在基督教会中地位问题的决议,也是意见一致的。这个明确的决议为保罗责备彼得,维护其正确性提供了依据。

  教会领袖们对于不同意见的讨论不一定会引起反感。彼得的沉默可以说明他承认自己的错误。对于他来说,这本是一个高尚之举。任何事业的成功都有赖于团结。教会中若没有早期领袖们所表现的诚实和坦率,就不可能完成她的使命。

12 从雅各那里来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饭,及至他们来到,他因怕奉割礼的人,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

   从雅各那里来的人。那些从雅各那里来的信徒最有可能是以雅各为首的耶路撒冷教会的成员。这里没有说是雅各派他们来,所以无法证明他们是带着雅各的正式委派而来。他们显然代表割礼派,也许是法利赛教门的基督徒(见徒15:5)。他们到安提阿来可能没有得到雅各的赞同,煽动是非也没有雅各的授权,因为雅各在耶路撒冷会议上的发言,证明他是真心希望各地信徒之间和谐的(徒15:13-21)。

  和外邦人一同。彼得在没有见异像并紧接着在哥尼流家中的经历以前(徒10:9-48),他是不会象现在在安提阿那样与外邦人相处的。他所采取带六个证人(徒11:12)的措施,表明他担心耶路撒冷的弟兄们会不接受他单独所作的见证。可是在这些外邦人受洗以前就得到圣灵的恩赐,作为蒙上帝悦纳之证据的异常表现,令彼得相信他们已被接纳入基督教会。若干年后耶路撒冷会议的态度更坚定了这种信心(徒15)。在这个问题上再也没有是否合乎手续的疑虑了。所以当彼得到安提阿时,他觉得完全可以与外邦信徒自由交往。

  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显然彼得不作解释就悄然与外邦人分开。也许这只是与他们断了公开的来往。

  怕……。出于自卫的心理,彼得设法避免与这些从耶路撒冷来的不讲理的犹太化的弟兄进一步冲突。正是这批人在耶路撒冷会议之前,在安提阿煽动是非,主张所有的外邦人若要加入基督教会就必须受割礼(见徒15:5)。这派人的代表也曾动摇了哥林多教会许多人的忠诚(见林后11:22注释)。彼得的害怕可能至少部分是出于谨慎的心理。这种心理当年曾使他带了六个犹太人去哥尼流家(徒11:12)。耶路撒冷会议毕竟没有规定犹太人可以与外邦人自由来往(见加2:11注释)。彼得还担心这些犹太化的弟兄会歪曲他的举动,让他回耶路撒冷后有口难辩。

13 其余的犹太人也都随着他装假,甚至连巴拿巴也随伙装假。

   装假。直译是“在面罩下行动”,即充当伪君子。彼得和“其余的犹太人”明知自己做得不对,但为避免与犹太化倡导者惹上麻烦就让步了。他们这样做是为了掩盖他们与耶路撒冷来人的真正分歧,假装站在犹太化的弟兄们一边。既然保罗对这种虚伪行为的指责无疑是真实的,彼得保持沉默是做对的。他不能说什么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样做也是不可原谅的。

  巴拿巴也随伙装假。保罗最亲密的朋友和同工也屈从舆论的压力,这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看来最刚强的基督教领袖在一定的压力下也会有可能放弃原则。

  装假。即“虚伪”,“不真实”。

14 但我一看见他们行的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众人面前对矶法说:“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

   行得不正,彼得、巴拿巴和其他犹太人的行为会给教会带来混乱和分裂。问题决不止领导人的行为。外邦信徒的利益,甚至是福音本身的命运,正处在危急之中。如果倡导犹太化的那一派得呈,福音,即因信靠基督赎罪牺牲而得救的福音,就会被靠行律法得救的教义所代替。“福音的真理”就不能再传了。

  在众人面前,因为罪是公开的,所以指责也是公开的,差不多每个人都在场。保罗后来写信给提摩太说,对于公开的罪进行公开的责备会有效地防止别人犯同样的错误(见提前5:20)。彼得和其他犹太人的举动在教会中造成裂痕,动摇了外邦人和犹太人在基督里的团结,其后果是灾难性的。保罗写信指责彼得是因为他的行为对当时已经形成的危机要负主要责任。

随外邦人行事。彼得是因一个奇迹,才相信外邦人可以与犹太人平等地接纳到基督教会里来的(见徒10:20,28,29)。从那以后,他显然觉得可以不顾犹太人的习惯而与外邦人自由来往。他在受责备时保持沉默,说明他认识到自己冒失之举的错误,以及对统一的教会今后将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种态度对彼得是有利的。

  怎么还勉强……呢?彼得突然改变了态度,要求外邦人服从犹太化倡导者的要求受割礼、守仪文,以便维护他们与犹太基督徒之间的友好关系,这实际上是强迫外邦人象犹太人一样生活。保罗在这里指出:彼得的前后不一,其根源在于犹太籍基督徒对于教会里外邦人的这种态度。

15 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

   生来的犹太人。即亚伯拉罕的子孙。不清楚15-22节究竟是保罗在安提阿公开责备彼得的一部分话,还是直接对加拉太教会讲的。这里没有明确的过渡词,可以推定保罗在这里对加拉太的基督徒,从实质上重述了他对彼得讲的话。15,16节似乎特别是对犹太籍基督徒讲的,但不清楚究竟是对安提阿的,还是对加拉太的。14节讲到安提阿的犹太籍基督徒,可能暗示保罗仍在引用他对这些人说过的话。

  外邦的罪人。“外邦的罪人”可能是犹太人常用的词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于未悔改的外邦人的藐视,认为他们是没有律法的劣等民族。保罗承认犹太人拥有某些有利条件(见罗3:1,2; 9:4,5)。可是在上帝面前,所有的罪人都需要救恩(见加3:9)。外邦人在某种意义上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没有犹太人所得到的种种好处,但是外邦人也是无可推诿的(见罗1:20)。

16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称义。即“算为义”(见罗3:20,28;4:8,25注释)。

  行律法。(见罗2:12注释)保罗在这里不单指守仪文律法,他更多地是指犹太人头脑中的观念,即一个人可以通过严格遵守(见林后3:3-9注释)“律法”而拯救自己,律法包括道德律法、仪文律法和民法(见本书4-6页)。在加拉太书中,保罗只涉及道德律法和仪文律法,而显然不直接涉及民法。犹太人的错误在于:(1)认为救恩是可以靠着自己的努力,通过遵守“律法”的规定,度行善补过的生活而赚得。(2)在上帝所赐的律法上增加许多人为的规定,即“遗传”(见《SDA圣经注释》卷五96页,见可7:3注释)。(3)继续推行主钉十架时已失效的某些仪文条例。保罗写信时所想到的一定是这些问题。如上所述,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所用的“律法”两字,既包括十诫的道德律法,也包括仪文律法(见加3:24怀爱伦补充材料)。但保罗所谈论的主要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建筑在律法之上的犹太人靠行为称义的信仰体系。

  信耶稣基督。(见1:12; 3:16; 罗4:3; 5:1注释)。称义是上帝籍着耶稣基督白白赐予的(见约3:16注释)。这同行为无关。在上帝方面,这是藉着耶稣基督得以实现的一种恩赐。在人方面,要求他完全相信上帝能够并且愿意称罪人为义。信心是人得以称义的手段。

  我们也信了。彼得和保罗在这方面是一样的。彼得本来知道守律法不能使任何人称义。因此,他们转而求耶稣救他们离罪。保罗宣称,这样的信念等于承认过去所遵守都是毫无用处的。

  凡有血气的。就是指任何人。见罗3:20注释。

17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我们。即15节中的“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就是“求在基督里称义”的犹太籍基督徒。

  求在基督里称义。犹太籍的基督徒至少在口头上承认需要求基督拯救,因而也等于承认“行律法”没有用处。

  我们自己。在希腊文中,该代词是强调式的。

  却仍旧是罪人。就是指除了在15节中提到的外邦的罪人之外。希腊文中“仍旧是罪人”指的是成为基督徒以后的某个时间里。基督已经答应称凡靠祂来到上帝面前的人为义(见16节)。如果这样做的人仍旧是“罪人”,那就说明基督所赐的恩典是不够用的。祂发了应许,却无法实现,所以要对仍处在罪中的状态负责。

  叫人犯罪的。或称“罪的代理人”,就是说由于这个人我们成为罪人,因而我们作罪人,其罪责在他。如果遵从犹太化基督徒的要求,就会给人以这样的印象。因为他们虽然自称为基督徒,却仍坚持要严格遵守仪文律法,以求脱离罪恶。若是这样,那为什么还要作基督徒呢?基督徒岂不是要回到原来被律法定罪的状况中去吗?基督对他们若有这样的要求,保罗断定说,祂就成了罪的代理人和帮凶了。

  断乎不是。即“不会是这样的!”。决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但如果按照犹太化倡导者的立场,就会得出这么荒谬的结论。这种想法是荒谬的,完全不符合基督救人脱离罪恶苦境的真理。企图用行为来代替信心,就是误解和歪曲了单单因信得救的纯正的福音真理。

18 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若重新建造。我作为一名犹太籍的基督徒,即已承认律法不能作为得救的手段,且已转向基督求得称义,却又回到犹太法律体系中去寻求称义。

  素来所拆毁的。即将守犹太教的仪文作为得救的手段。一个犹太人若接受基督,无形之中就是承认犹太教根本不能救人。保罗这里虽然用第一人称写,但他所指的显然是一切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

  犯罪的人。一个悔改的犹太人若转而实行犹太教以求得救,就等于承认单凭我们的信心,基督无法救我们。同时又进一步承认他过去离开犹太教是错的,从而表明自己是在仪文律法上“犯罪的人”。彼得曾这样做(11-14节)。所有犹太化倡导者也都这样做了。

19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

   我。希腊文中的这个“我”是强调的。在18节中保罗以一个犹太化倡导者的口气说话,而现在则谈自己个人的经验(19-21节)。

  因律法。保罗自己曾设法藉着遵守法律制度的一切规条得救。但他亲身体会到这种制度的无效。他还看出,律法是要指引罪人投靠基督。

  向律法死了。就是再也不与它发生关系了。以前保罗指望靠严格遵守一切律法的规条称义,并以此作为他人生的目的。现在他认识到律法的真正作用。他不能指望从律法中得到帮助。所以他完全放弃律法制度作为得救的手段。

  向上帝活着。过去他的生活是朝着律法,现在朝向上帝。他现在人生的目的就是利用上帝开恩所赐拯救的办法(见腓3:13)。

20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

   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即保罗已经接受因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所提供的救赎(见罗6:3-11; 腓3:8-10)。他认为自己已经向罪、向世界、向人为的称义方法死了,就象钉十字架一样。那些方法对他再也没有吸引力,再也不会在他心中引起感应。

  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这句话的原文也可译为“然而我活着”,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

  保罗一方面向一些事物死去,向另一些事物却是积极活着的。保罗悔改以后同以前一样积极,因为基督徒的人生决不是闲懒的人生。耶稣谈到这种生活是一种更丰富的人生(见约10:10)。耶稣是生命的源泉,离了他,人生就没有真正的价值。

  基督在我里面活着。这就是成功的基督徒人生的奥秘。基督在我们心中,使我们活出象祂在地上那样完美的人生。基督的爱激励着他(林后5:14),基督的义便成就在他的生活中(罗8:3,4)。

  在肉身。即在今生。基督徒仍生活在世上,虽然不属于这个世界(约17:11,14)。

  信上帝的儿子。有文本为“信上帝和基督”。

21 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废掉。回到靠行为称义的律法体制,就是废掉籍着信耶稣基督,通过上帝的恩典所领受的一切。保罗甚至连一刻也不愿意屈从彼得或犹太化倡导者的要求,把行律法作为称义的条件。这可以被看为对彼得做法的一种责备(见15节注释)。因此保罗所下明确的结论就是:凡象彼得那样与外邦信徒隔开的人,都将亏损上帝的恩典。

  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如果不需要恩典,福音就没有价值和吸引力了。在讨论亚伯拉罕因信称义的时候,保罗指出作工的得报酬算不上恩典,因为这报酬属于他们,是他们自己努力的结果(见罗4:4,5)。现在,如果一个人能靠行律法得到藉福音所提供的一切好处,就不必实行藉耶稣救赎人类的计划了。彼得和一切仿效他的人一定看出了这个结论的逻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