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提要:1.我们不可生活在罪中;2.因为我们已经在罪上死;3-11这是我们受洗时所表明的。12-17不要再让罪作王,18-22因为我们已经献身作义的奴仆。23罪的工作乃是死
1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
这样,怎么说呢?关于这个短语的用法,见4:1注。在上面这一章中保罗讲到因亚当的堕落而导致人类普遍堕落的情况。但他向信徒保证,尽管人类继承和发展了犯罪的倾向,上帝的恩典足以救他脱离罪恶,转罪为义,变死亡为永生。罪恶越是显多,上帝的恩典就更显多了。保罗问道,既是这样,人是否可以继续犯罪,为了使上帝的恩典更显多呢?
“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吗”(见林前16:8;腓1:24)?也有“坚持”之意(见罗11:23;亚1:23)。保罗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可以继续在罪恶之中?”
保罗曾指出:不靠行律法而因信称义的道理,被仇敌歪曲为鼓励作恶以成善(见罗3:8注)。甚至连信徒也有滥用他们新得之自由的危险(加3:15)。由于对因信称义的这种误解会造成上帝恢复人类的计划完全无法实现,保罗小心而又有力地阐述真正因信称义以后的经验:成圣。
2 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
断乎不可。见3:4注释。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指的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和事件,即信徒降服基督,重生称义。保罗的论点是:生活在罪里与原先在罪上死了是不一致的。
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因着肉体的软弱偶然犯罪,和生活在罪里不是一回事。生活在罪中意味着生活在罪恶的环境中,呼吸着罪恶的道德空气。这样的生活与信心是完全不相称的。使罪人称义的、对基督的信心意味着愿意毫无保留地遵行祂的旨意,恨恶一切使救主受这么大苦楚的罪。(见3:28,31注)一方面说已经称义,一方面坚持犯罪的老路,这样的信心根本不是信心。一个人称义、重生,出死入生的证据就是他乐意顺从上帝的律法(约壹2:1-6;参罗13:8“人既重生,他的心就得与上帝和谐,并与祂的律法相符。当罪人心中起了这种变化时,他就已出死入生。”(《善恶之争》468页)信徒确实有时会陷入罪中(约壹2:1)。但一个人真正从上帝而生的证据是他不再继续犯罪(约壹3:9),或用保罗的话说,他不再在罪中活着。
3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
岂不知。即“你们承认不承认我所说之话的真实性?”“你们难道不明白受洗的意义吗?”
受洗归入。在林前10:2中也用这样的话叙述以色列人与摩西的经历。由于他们在云下从红海经过,就与他们的领袖建立密切的关系。他们“信服祂和祂的仆人摩西”(出14:31)。从此以后,他们更加信任摩西。他们相信他是拯救者,并以他为统帅而跟随他。当然基督徒与他们神圣救主之间的联合,要比这层次更高。其中所蕴含的爱和信任会使信徒变得象他们的救赎主那样善良和仁慈。(见林后3:18;参《基督教育之研究》249页)
归入基督耶稣。就是与耶稣基督联合。单靠洗礼是不能实现这种联合的,洗礼只是公开宣布在受洗以前已经与基督建立过来的属灵关系。洗礼表明信徒的生命与基督的生命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属灵上合而为一的程度。(见林前12:12,13,27;加3:27)
保罗有关与基督联合的看法证明他的悔改不仅仅是观念的变化。他自己接受基督为他的救赎主,与祂进行密切的属灵交往,达到了意念相同的地步。(加2:20)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之间也常会思想行动象一个人一样。与基督之间的友谊层次更高,不是用人力,而是用上帝的能力联系起来的。
归入祂的死。下面几节,特别是第10节和第11节阐明了这句话的意思。保罗说,基督既已向罪死了,基督徒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信徒既藉着洗礼表明自己与基督一道向罪死了,就不应继续生活在令基督受死的罪恶之中。
为了让基督的牺牲在罪人身上成就救恩,每一个信徒都必须理解和体验基督为他而死、埋葬和复活的意义。为了公开承认这种经验,信徒应遵照基督的命令参加浸礼。(太28:19)
4 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象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
洗礼。来自动词“浸入”之意。(见太3:6注)
归入死。既可理解为“受洗归入死”,也可以理解为“埋葬归入死”,两者意义区别不大。保罗的看法是,浸礼表明信徒向罪死,就象基督受死埋葬在坟墓里一样。既是这样,它就标志着旧生活的结束和新生活的开始。如果以后再继续犯罪过旧生活,那就违背了浸礼的意义和目的。正如浸礼时全身入水中然后整个地从水中出来,照样浸礼象征着与基督一同向罪死去,接着就与祂一同复活过新的生活。
一同埋葬。保罗把洗礼比作埋葬,证明早期基督徒施浸是全身浸入水中的。如果保罗指的是近世纪流行起来的另一种浸礼方式,他在本节中所用的象征手法就难以解释乃至于毫无意义的了。
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既在生活习惯上,生活原则上。信徒蒙圣灵重生以后,就被一种新的能力所激励。(见罗8:9-11)“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就是“随从圣灵”(罗8:4)。所以,基督徒每日的行为要表现出圣灵的同在和效果。(见西3:1-3;证六98,99页)
荣耀。上帝的荣耀代表祂的完美(见罗3:23注)。这种荣耀特别表现在基督复活所显示的大能上(见罗1:4;林前6:14;林后13:4;弗1:19-20)。耶稣曾就拉撒路的复活宣布:“我不是对你们说过,你若信,就必看见上帝的荣耀吗?”(约11:40)
从死里复活。应该认识到浸礼不仅象征着死和埋葬,也象征着复活。这个礼节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我们向罪死,二是我们在基督里过新的生活。基督受死以后接着就是复活。照样,恩典的工作也不是到信徒向罪而死结束的。相反,向罪死以后便是更高尚,更圣洁和更光明的生活。因信称义以后将是基督徒完全的成圣。
5 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
与祂联合。就是基督与那些与祂密切交往的人之间生命上的联合。请对照基督所说葡萄树和枝子的比喻(约15:1-8)。信徒若不肯与基督建立生命上的联系。就不可能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不管他主观上多么希望这样做。
也要。有人认为这一句是指将来的复活,但这与上下文不符。保罗所强调的是,信徒既然象基督那样向罪死了,也当象祂那样复活,过公义的新生活。他要通过这两种经验表明自己与救主在生命上的联合。
当然,属灵上的重生和生活在圣灵里会导致最后的复活和永生。实际上,某种意义上来说,永生已经在那些过新生活的人身上开始了。(见约8:51注)
6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知道。请对照本章第3节“岂不知”。保罗在这里进一步解释,只有明白了基督受死和复活的意义、目的之后,才会有生命上的联合。
我们的旧人。即我们原来犯罪败坏的旧人。保罗在别处也用该词指这样的意思。(见弗4:22-23;西3:9)
钉十字架。这是指信徒最初接受基督,放弃过去的罪,向罪死的经历。保罗把自已的过去与现在进行比较,觉得自己象换了一个人,就象死过一样。他的旧人死了。现在他是基督里的新人,基督住在他的心中。(见林后5:17;加2:20)
本节强调,悔改和重生不仅仅是信念和生活习惯的改变,而是里面的彻底变化。这一点只有靠着令人更新的圣灵才能成就。拯救人类的计划不仅要使人因接受基督牺牲的功劳摆脱定罪的命运,而且造就一个脱离罪恶的新人。
这里所解释的浸礼的深刻意义,证明婴儿受洗不符合上帝设立这一礼节的旨意。信徒只有理解这个礼节的意义,才能得到这个礼节的福气。他要默想和思考这个礼节的步骤。“我现在与基督一同受死。当我浸入水中时,我就与基督一同埋葬。当我从水中上来时,我就复活过在基督里的新生活。”这不是空洞外表的仪式,而是带有一种确证和改变人的性质。信徒要永远记住它,作为一个标志,表明有罪的旧生活的结束,以及与基督联合之公义新生活的开始。
罪身。即属于罪,受罪的权势所辖制,作为罪的座位的身体,其肢体乃是不义的器具(13节)。别处类似的说法有“取死的身体”(罗7:24),和“肉体”(西2:11),即“容易迎合自己的肉体冲动的身体”。所以“罪身”相当于“我们的旧人”。它代表充当罪恶的座位,器具和奴仆的身体,必须将它钉死和“灭绝”,使罪不能再用它为奴仆。
灭绝。在罗3:3中译为“废掉”,3:31中译为“废了”。4:14中译为“废弃”。“灭绝”暗示使罪身失去活动能力。当然,这不是指除掉人的身体,而是使与罪有关的身体完全失去活动的能力,就象是死了一样。
作罪的奴仆。即被罪奴役。在罪中活着就是受罪的权势辖制。耶稣教导说:“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而真理则使人离罪得自由(约8:32)。罪藉着肉体的冲动实施统治。把人控制在它之下。所以信徒的旧人必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加2:20),才能摆脱的辖制。
7 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已死的人。第6节把罪人比作奴仆。只有与基督同死,才能摆脱罪的辖制。保罗用一个明显的事实说明这一点:奴隶死了以后,就不再受制于他的主人,同样,基督徒向罪死以后,就不再受罪所控制(参彼前4:1)。
脱离了罪。即离罪称义
8 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
就信。如亚伯拉罕相信上帝所应许的“必能作成”(罗4:21,参帖前5:24;帖后3:3;提后2:11)
必与祂同活。这句主要不是指将来荣耀的生命,虽然其中含有这样的意思(见罗6:5注)。保罗所强调的是,摆脱了罪的奴役以后,就会有自由的新生活(罗6:8-11),不再受罪的统治,而是献身为新的主人服务(罗6:12-14)。保罗特别指的是基督徒在世上所有“新生的样式”——基督活在信徒里,(加2:20),信徒活在基督里(西3:3)。
9 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知道。我们相信必与基督同活,是因为我们知道祂永远活着(来7:25)。
就不再死。对照启1:18
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使基督受死的乃是罪,是我们的罪,而不是祂自己的罪。祂为我们的缘故自愿舍命(见约10:17,18)。祂的屈辱既然已经结束,就永远战胜了死亡。
10 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上帝活着。
祂死是向罪死了。请对照加2:20“我如今……活着”。“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祂所承担的,不是祂自己的罪,而是我们的罪(见彼前2:22,24)。但当基督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就满足了承担我们罪孽的要求。祂自愿牺牲的目的已经永远达到了(见罗3:25,26)
只有一次。即永远。不需要再牺牲了。
祂活着。向我们作见证的,是一位见过主的人。当令人眩目的光照在大马色的路上时,保罗认识到有神在面前,就问“主阿,祢是谁?”然后他发现自己所迫害的正是这位活着之耶稣的门徒(徒9:3-9)。
是向上帝活着。基督在世时,当然也是“向上帝活着”。但保罗似乎把基督在地上与罪恶作斗争,以至于受死的生活,同祂现在被高举在天父右边的荣耀生活加以区别(约17:5;徒7:55)。耶稣为我们的缘故“成为罪”(林后5:21),祂感到天父的忿怒降在祂这个人类的“替代者”身上(《历代愿望》753页)。但祂现在已经战胜罪恶和死亡,重享与天父的不间断交往,“向上帝活着”。
11 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也当看自己。为了解释基督徒的经验,保罗把一个信徒说成是好象有两个自我。旧我已经死了,因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6:6)。经圣灵重生的新我活着(6:4)。所以保罗可以说一个人在向罪死的同时向上帝活着。此外,保罗似乎把人的意识同两个自我分开来,好让信徒有意识地决定使旧我死,新我活着。
是死的。这里暗示一种持续的死亡状态。基督既已一次性地向罪死了(见6:10注)。信徒一旦与基督联合,就必看自己永远向罪的权势而死亡。
在耶稣基督里。信徒能够象基督那样向罪死,向上帝活着,不仅是“藉着”,而且是因“在”耶稣基督里。信徒只有“藉着”而且“在耶稣基督里”才能获得这种经验。
向上帝……看自己是活的。信徒的新生命完全属于上帝,应当完全奉献为祂服务。基督怎样“向上帝活着”(10节),照样,基督徒也要“向上帝”活着,这种生活在地上是以圣洁开始,到了天上要在荣耀,尊贵和不朽之中继续下去。
12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
作王。或“继续作王”。保罗用了“作王”一词,不仅是在“存在”与“作王”之间进行对照,而是在“作王”和“完全抛弃”之间进行对此。信徒与基督同死是为了不再让罪恶支配他们。
顺从身子的私欲。虽说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了(6节),但我们的肉身还活着,仍有属世的欲望。罪的势力还在。只在我们许可,罪仍能对我们实施统治。蒙圣灵重生并不根除地上肉身的欲望,但重生使我们与一种更高的能力接触,好让我们始终成功地抵制罪恶作王的企图。但今后我们要与罪恶联合,还是与基督联合,决定权还在于我们自己。
所以我们必须天天重新悔改(见《证言》卷--699;《证言》卷七44)。我们昨天的经验并不够今天使用。虽然我们昨天可能向罪死了,今天我们的“旧人”乃有可能露出他丑陋的脑袋来。只有不断地让我们的旧人完全向罪而死,正如浸礼所象征的,我们才能天天向上帝而活。要获得这种经验,就必须与耶稣联合,信靠这位真实不变的主,以致象祂那样憎恨罪恶,喜爱公义。请对照《基督比喻实训》331页。关于保罗每日献身的经验,见林前15:31;《服务真诠》452,453页;参林前9:27。
13 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象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上帝,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上帝。
肢体。即人体的器官和官能(见罗7:5,23;林前6:15;12:12,18,20)
献给。本节也现两个“献给”,原文的意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持续性行为,后者是指一次性行为(见罗12:1)。
器具。该词在约18:13;罗13:12;林后6:7;10:4中译为“兵器”。在新约圣经中该词似乎主要是指武器。有些解经家认为本节讲的是罪和义在交战,双方都在征募战士。由于罪恶要作主,它就召集肉身私欲的军队,运用人体的器官和官能作为武器,让好私欲重建不义的暴政。但也有一些解经家认为保罗只是说不要让我们的肢体屈从罪恶的欲望,做任何不义的事。请对照证二454页。
象从死里复活的人。即象在基督里复活过新生活的人(11节)。
义的器具。基督徒把自己的身体献给上帝,就是要靠着圣灵所赐的能力,努力使自己的人体器官和思想品质达到尽可能的完美,以便认识、敬爱和事奉他的救赎主,蒙祂悦纳(见《基督碧玉实训》330页)
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罪恶虽然要进行诱惑和骚扰,但无法主宰真正的基督徒。所以信徒应当勇敢地献身事奉上帝,因为主已答应他们胜过罪恶。
不在律法之下。保罗在这里主要不是指律法的条文,而是律法的原则。原文的“律法”和“恩典”都没有加定冠词。他的论点是:基督徒得救不是靠在律法之下,而是靠在恩典之下。律法不能救罪人,也不能结束罪和它的统治。律法能暴露罪恶(罗3:20)。由于人的罪,律法好象叫过犯显多了(罗5:20)。律法不能铙恕罪,也不能提供战胜罪恶的力量。在律法之下寻求得救的罪人只能得到定罪和更深地受制于罪恶。无论何处,若坚持靠自己的行为得救,就无法有效地抵御罪恶(《历代愿望》35,36页)。
但是基督徒不是靠律法寻求救恩,以为能藉着自己顺从的行为得救。他承认自己违犯了上帝的律法,靠着自己的力量他完全不能满足律法的要救。他只能在律法之下被定罪。于是他藉着信靠基督将自己降服于上帝的恩典和怜悯。靠着上帝的恩典(见24节注),他过去的罪被赦免了,他获得了上帝的能力过新的生活。当一个人“在律法之下”时,尽管他做出最大的努力,罪恶仍继续统治着他,因为律法不能使他摆脱罪的权势。但是在恩典之下与罪恶作斗争,就不再是一个没有希望的,而必将取得胜利。
亚当的每一个子孙,都可以得到在恩典之下所提供的恩赐,战胜罪恶,有能力获得每一样美德(约3:16)。但是许多人盲目而固执地坚持要在律法之下,甚至有许多自称真心希望得救的人,还是喜欢留在律法之下,好象他们能靠自己顺从律法而蒙上帝悦纳,赚得救恩似的。犹太人就是这个样子,今天有许多自称为基督徒的人也是这个样子。他们满足于自己的义,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软弱无能,完全投靠上帝的怜悯和改变人心的恩典。
保罗是在说,只要一个人在律法之下,他就仍然处在罪的统治之下,因为律法不能救人摆脱罪的判决和权势。但是那些在恩典之下的人,不仅不再被定罪(罗8:1),而且有了得胜的力量(罗6:4)。所以罪恶不再能辖制他们。
15 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
就可以犯罪吗?见罗6:1注。该词原文指偶然犯罪的行为,而6:1指继续生活在罪中。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难道就可以偶然放纵一下罪恶吗?保罗的回答是,任何放纵罪恶的行为都是重新去受恩典所解脱的罪恶辖制。
那种认为信徒在恩典之下可以自由干犯上帝道德的律法而不受惩罚的看法,是完全误解了上帝救恩计划的全部目的。是人类先干犯了上帝的律法,才使上帝凭着爱心向世人提供恩典。人靠着上帝的恩典得胜了罪的统治。我们怎么可以认为自己能故意回到过去的奴役之中去呢?不顺从上帝的律法就是重新做罪的奴仆,因为违背上帝的律法就是罪(约壹3:4)。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接受了上帝的赦免和改变人心的恩典以后若继续放纵罪恶,就是否定了这个恩典的目的。凡不肯让上帝的恩典帮助他们越来越完全地顺从上帝的律法,就是拒绝了恩典本身,从而放弃了自由和得救。
断乎不可。见罗3:4注释。
16 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
岂不晓得。保罗用读者所熟悉的奴隶制的习惯来解答15节中所提出来的问题。
奴仆。在希腊和罗马人中间,奴仆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待他。在残忍的主人手下,奴仆的命运是十分悲惨遭的,他的待遇有时比牲畜更差。每一个不幸的罪人也是这样。他是撒但的奴仆,他自己犯罪的欲望成了他无情的主人(12节)。
保罗也用“奴仆”一词指基督的仆人(见1:1注)。他以此说明他们是属于主的。但由于基督无限的良善和恩慈,为祂服务实际上是完全自由的,因为祂所要求的顺从都是为了祂仆人永远的利益。
就作谁的奴仆。我们的行为表明我们是事奉哪一个主人。人不可能同时事奉两个主(太6:24;路16:13;参约8:34)。
以至于死。即导致死亡
顺命。根据上下文是指顺从上帝。这是出于信心的顺从(见罗1:5注释;参16:26)。
成义。这里可能指公义的品格。顺从的行为会导致顺从的习惯,顺从的习惯构成公义的品格。
17 感谢上帝!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感谢上帝,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对照7:25。保罗感谢上帝,因为罗马的基督徒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在却顺服了。罪人得救而顺从,这是一件很值得高兴和感恩的事(见路15:7,23,24)。如果我们象上天那样高度重视人类灵魂的价值,当迷失的人找回来归向基督时,我们中间就会有更大的喜乐。
从心里顺服。这种顺服来自对基督的信心。这是一种爱和信任的反映。这种恩典之下的顺服不同于律法主义的顺服。它不是被迫的,而是自愿而真心的。 “道理的模范”:即“教训的方式”见罗5:14注。在本文中最恰当的意思是“模式”或“模范”(参腓3:17;帖前1:7;帖后3:9;提前4:13;多2:7),保罗所说的是教导信徒的、有关基督徒信心和责任的标准或模式。
所传给你们的。一般是指传给信徒的一种道理(见彼后2:21;犹3)。但保罗可能继续描述罪人转而服从新的主人。信徒原来是罪的奴仆,现在则从心里顺服传给他们的教训的标准。
18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
从罪里得了释放。即脱离罪的统治。
作了义的奴仆。悔改就是更换了主人。信徒脱离罪恶暴君的奴役后成为义的奴仆。作义的奴仆实际上拥有真正的自由。事奉罪恶和撒但的人是他们自己冲动和欲望的奴隶,而他们的冲动和欲望则是受那恶者所控制的。上帝召人事奉义,就是向他们提供自由。“顺从上帝,就摆脱了罪的束缚,以及人类情欲和冲动。”(《服务真诠》131页)
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
肉体的软弱。指人类在灵、智、体方面本性上的软弱。保罗似乎是在说,他用日常生活举例说明,是因为考虑到信徒缺乏属灵的辨别力(参来5:11-14)。他本来希望用更加抽象和属灵的方式讲述基督徒与基督的关系。但就象一个循循善诱的教师,他采用的说明最适合于他学生的背景和能力。
照人的常活。对照罗3:5;加3:15。他显然感到奴役和束缚的说法不适于解释基督徒与主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暗示一种被迫的,机械式的服务。
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即不洁的奴仆。随着犯罪而来的表面上自由快乐。实质上去是牢牢的捆绑。“不法”是约翰给罪所下的定义(见约壹3:4注)。“不洁”和“不法”很恰当地描写了异教的特征(见罗1:24-32;彼前4:3,4)。
以至于不法。把肢体献给“不法”和“不法”导致“不法”的习惯行为。放纵罪恶的处罚就是被交给罪恶(见罗1:24,26,28)。请对照义的结果就是圣洁 。
献给义作奴仆。见罗6:18注释。保罗奉劝信徒完全献身过公义的生活,就象过去一心一意过犯罪的生活一样。
以至于成圣(林前1:30;帖前4:3,4;帖后2:13;彼前1:2)。该词原文(HAGIASMOS)既可指获得圣洁的过程,也可指成圣的结果和状态。罗1:4;林后7:1;帖前3:13用了另一个词HAGIOSUNE来指成圣的结果和状态。该两词的希腊词根都是HAGIOS,意为“圣洁”。本节可能指持续进行的成圣工作。
成圣是不断献身的过程。(见弗4:12-15;彼后1:5-10)。它是灵,智,体方面一天一天均衡的发展,直到上帝的形象恢复在我们身上。我们本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见《教育论》15,10页;《善恶之争》470页;《论饮食》57页)。上帝救恩计划的目的不仅是赦免我们的罪,使我们称义,而且要使我们得到恢复和成圣。上帝的旨意要让新世界住着经过变化的圣徒。使徒保罗劝勉信徒献上自己——包括灵、智、体——就是为了得到这种改变。
20 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
罪之奴仆。见罗6:6注;参罗6:17-17注释。
不被义拘束。不是说公义对他们没有要求,而是他们象洪水以前以人类一样,专注于犯罪(创6:5)
21 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
当日有。希腊文用的是进行时。“当日”指事奉罪恶的时候。
果子。见罗1:13注。没有什么果子,至少没有好的果子。
死。见罗6:23注
22 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上帝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从罪里得了释放。即脱离罪的束缚(见罗6:18注)
作了上帝的奴仆。罗6:18也用了该词(见该处注释)。保罗不以自称为基督的仆人为羞(见罗1:1注释)。我们事奉上帝,不是出于被迫,而是因为爱祂(约14:13)。上帝并不待我们如奴仆,而是象儿子(加4:7)。
成圣。见罗6:14注。上帝的“奴仆”会不断结出优质的果子,即圣灵的果子(加5:22)。这种事奉意味着德、智、体的全面发展(罗12:1,2)。结果就是永生(见罗2:7;5:21)。
永生。见罗6:23注;参太25:46
23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工价。原文OPSONIA 不同于新约中路10:7;约4:36;约4:36;罗4:4等中所用表示“工作”的MISTHOS。OPSONIA 来自一个意为“烤好的食物”特别是鱼和肉的词,加上另一个表示“购买”的词构成。所以它的意思是“食品”,“津贴”“供养”等,如给士兵的供养(见路3:14;林前9:7,林后11:8)。后来它一般用来指工资。保罗在这里似乎是继续服兵役的讲法。(见罗6:13注)。
死。罪给它的奴仆不折不扣地付出工钱。“犯罪的,他必死忘”(结18:4)。这里既然把死和永生进行对比,保罗特别指的是永远的死亡,即“第二次的死”(启20:6,14,15;参《善恶之争》544页;《早期著作》51页)。在最后的毁灭中,罪人将得到应有的报应。他们拒绝了上帝提供的恩典和永生。接受了他们主动选择的后果(见罗2:6注;见《历代愿望》763,764页。
恩赐。“恩赐”与“工价”形成鲜明的对比。基督徒所得到的东西是上帝白白的恩赐。即使是称义和重生的信徒,对上帝的服务和顺从,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的功劳,而是圣灵的果子。上帝差圣灵住在他们心中。我们没有一个人能赚得救恩,配得救赎。我们是因信靠恩得救。“乃是上帝所赐的”(弗2:8),见太20:15注释。
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见罗6:11注释;参提后1:1)。基督是“复活”和“生命”(约11:25)。祂是生命的源头,赐永生给一切信祂的人(约6:40)。上帝永生的恩赐不仅是藉着基督,而且是在基督里赐予的生命的源头。祂是“我们的生命”(亚3:4;参《历代愿望》786,787页),我们只有与祂联合,才能得到永生。
永生。亚当和夏娃因犯罪而失去的永生之福(见罗5:12注释),将会在一切愿意领受并准备好献身为上帝服务的人身上得到恢复(罗2:7;6:22;参启21:4;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