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提要: 1-5 犯罪的人虽然定别人的罪,自己却是不可原谅的,6-8逃不过上帝的审判,9-13不论他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14-16外邦人逃避不过去,17-24犹太人也逃不过去,25-29,如果他们不遵守律法,割礼对他们就没有益处。
1 你这论断人的,无论你是谁,也无可推诿。你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这论断人的,自己所行却和别人一样。
所以。(该词中译本无:可能指1:32中的判决:“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也可能指1:18-32整段的基本观点。保罗继续阐述他的论点,即所有的人都需要拯救的大能,这大能包含在因信所显示的上帝的义中(1:16,17节)。他追溯了人类堕落的经历,从起先故意不认识上帝,经过偶象崇拜和犯罪的各个阶段,最后在32节中他描述了人类堕落的最后阶段,他们不仅自己丧失了一切美好的品德,而且喜欢别人犯罪作恶。他们只保留犯罪和痛苦的意识,因为他们明知上帝对犯这些罪行的人所宣布的公正判决。
保罗现在继续说明犹太人也与外邦人一样有罪,需要同一个救恩计划的拯救。他说犹太人比个邦人享有更大的亮光,却与外邦人犯一样的罪。1:18-32中对外邦人的描写有许多也适用于犹太人,因为他们也违背了理智和良心。
论断。Krino在这里指“评断”或“定别人的罪”。
人。指“别人”。
无论你是谁。保罗先用一句适用于所有人的话,再转入讨论犹太人没有得到上帝之义的问题。他也曾用类似广义的话来开始讨论外邦人的罪恶(1:18)。也许这证明了使徒论述问题的技巧。如果保罗第一句话就提到犹太人,马上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所以他采用广义的语句逐步接近主题,在提供了证据之后,他再特别讲到犹太人。
也无可推诿。犹太人对于定外邦人的罪是很积极的,但因多世纪以来,他们享有比外邦人更大的亮光,他们犯下同样的罪行是不可原谅的。
定自己的罪。katakrino暗示着反过来定罪,保罗的论点与先知拿单对大卫所讲的话是一样的(撒下12:5-7)。保罗对犹太人说,他们既然对同胞进行了评断,也就是对自己进行了判决。他们犯了自己所宣判的罪行。
所行。指一种习惯性行为。在《亚里斯提亚书信中》中,可以看到犹太人遣责外邦人的罪孽,吹捧自己纯洁的例子:“其他大多数人都因男女乱交而玷污自己,犯下了大罪;所有的乡村和城市都为这样的罪恶而自负。他们不仅同性相恋,而且与自己的母亲和女儿淫乱。但我们却不玷染这些罪行。”其实犹太人的道德状况并不象这里所说的那样理想。我们可以从拉比针对罪恶的法规,以及拉比作品中偶然提到犹太人中违背人道罪行的地方看出来。写于公元前二世纪初的犹太伪经作品《十二族长遗训》可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在第七周,那些拜偶象、犯奸淫的、贪爱钱财的、傲慢的、目无法经的、淫荡的、虐待儿童的和牲口的人将成为祭司”(《利未遗训》17:11)。“孩子们,我把这些事情告诉你们,因为我从以诺的著作中得知,你们也将离开上帝,随从外邦人的一切恶行,行所多玛所有犯罪的事”(《拿弗他利遗训》4:1)。
凡是迫不及待地批评和指控别人的人,自己也往往犯下同样的罪行。有时人们特别热心反对他们自己偷偷犯下的罪。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些一本正经地指控行淫时抓住之妇女的人,所表现出来卑鄙的伪善。“这些自命监护司法的人,曾亲自引诱那妇人犯罪”(《历代愿望》461页)。大卫也曾随口给拿单所报告假设不公正的事情定罪(撒下12:1-6)。
2 我们知道这样行的人,上帝必照真理审判他。
我们知道。保罗假定有关上帝审判的真理为人公认,并以此作为他论点的基础。
照真理。强调在上帝审判中衡量的标准不是按外貌判断(见约7:24),祂对人的审判是根据对人动机和行为真正性质的了解,是绝无偏心的(罗2:11)。即使是最秘密的罪也在祂的监察之下(传12:14)。
审判。krima,有或好或坏的决定之意,这里指定罪。
3 你这人哪,你论断行这样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你以为能逃脱上帝的审判吗?
你以为。你以为你拥有更多的真理知识,与虔诚的祖先和选民的身份有关系,就能逃脱审判吗?这种个人能免除审判的幻想是自我欺骗的常见形式,它与上帝对所有罪人实施公正审判的真理形成对照。在犹太人中间似乎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他们只要遵守他们宗教的仪文礼节,上帝就不会严格地审判他们,象祂抛弃拜偶象的外邦人一样。他们认为自己的国藉会保障他们在审判时得到优惠。施洗约翰曾斥责这种错误的观念:“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不要自己心时说,有亚伯拉罕为我们的祖宗”(太3:8,9;参约8:33;加2:15)。不论在什么地方,或是什么人犯下的,罪就是罪,决不可因拥有宗教特权而减轻其严重性。上帝的子民没有犯罪的特许证,好象上帝不会那么严格地监察自称事奉祂之人罪过。相反,圣经经常教训我们,人间最严重的罪行是那些自命为上帝子民的人犯下的(见赛1:11-17;65:2-5;太21:31,32)。
能逃脱……吗?该句的主语在希腊文中是强调式的。
4 还是你藐视他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
还是你藐视。上帝的慈爱和忍耐只能在那些因罪而硬了心的人心中产生一种轻蔑的安全感。“因为断定罪名,不立刻施刑,所以世人满心作恶”(传8:11;参诗10:11;13)。犹太人习惯于争辩说,既然上帝还在赐福给他们,祂就不把他们看作罪人(见路13:1-5;约9:2)。我们今天是多么容易落入同样的欺骗之中啊!由于上帝继续宽容地赐给我们时间和机会,让我们为祂的回来作准备,我们竟盲目地滥用祂的怜悯和忍耐,继续傲慢地犯罪作恶。我们没有看到祂忍耐的目的何在。
丰富。保罗最喜欢用这个词来形容上帝的恩慈和品性(见罗11:33;弗1:7,18;2:7;3:8,16;腓4:19;西1:27等)。
恩慈。即“温柔”、“仁慈”。
宽容。即“停顿”。在古希腊语中,该词用来指休战。它暗示一种暂时性,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就会过去的。所以它用来描述与罪的“过去”(3:25)联系在一起的上帝的“宽容”。上帝本着祂的宽容抑止了祂的愤怒,好象与罪人订了休战协定。但这不意味着祂的怒气最后不会发作。相反,它暗示上帝怒气一定会发作,除非罪人利用这段休战时期悔改。
忍耐。虽然上帝憎恨罪恶,祂却本着自己的忍耐不在人犯罪的时候马上于予以惩罚。祂日复一日地宽容人,赐给他们机会悔改得救(彼后3:9)。人“藐视”上帝的忍耐,认为祂不会惩罚罪恶,他们可以放心继续作恶。
不晓得。意为故意不了解(参何2:8)。
领你。原文可以解释为一种可能达不到目的的努力。故“领你”意为“目的在于领你”,或“设法领你”。
悔改。metanoia象在新约中其他地方一样,该词意为思想、动机和生活的完全变化,不止是为罪伤心(见诗32:1注)。
5 你竟任着你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上帝震怒,显出他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
任着。意为“根据”、“因为”。
刚硬。即“顽固”,犹太人处在上帝的恩慈和忍耐所无法奏效的思想状况。
不悔改的心。即不肯悔改的心。思想的倾向没有改变,尽管有上帝的引导,他们的心故意地越来越刚硬碰硬。
为自己积蓄忿怒。请与上帝丰富的恩慈(4节)和天国的宝库(太6:20)相对照。一个拒绝上帝慈爱的人是与一个从未认识上帝恩典的人不一样的,所赐的每一个福气和特权都带来相应的责任。不断地抵制上帝的爱,会逐渐为算账的日子积蓄愤怒(见申32:34,35)。如罗1:18(见该处注释)一样,忿怒就是上帝对罪的不悦,其结果是人被处死刑。
保罗并没有说:“上帝正在积蓄忿怒。”而是说,你们正“为自己积蓄忿怒。”
公义审判。震怒……的日子“将向世人和天使,无论善恶,显明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这种显示包括上帝按各人的行为报应他们(见《历代愿望》763,764页;《善恶之争》668页)。
在万物结局的时候所发生最后的显示,要与人类处在堕落状况时上帝所显示愤怒公义的审判形成对照(1:18)。
6 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必……报应。保罗引用了箴24:12或诗62:12,圣经一贯的教训就是人将照自己的行为受报应(见耶17:10;太16:27;林后5:10;启2:23;20:12;22:12)。每一个人,包括拥有特权的犹太人,都会按照他们的实际生活和真正品格得到报赏或定罪。
有人觉得这节圣经与“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守律法“的道理不相符合。但保罗在这里不是将信心和行为进行对照,而是对一个人口头所说的与他实际的情况进行对照。保罗说上帝审判一个人是按照他或善或恶的实际行为。保罗在这封信的后面解释说,与出于信心的行为相对而言,单单出于律法的行为不是真正的义行(罗9:31,32;见帖前1:3;帖后1:11)。在最后的审判中,行为被看作是信心的证据。信靠上帝的恩典不能代替公义的行为和圣洁的生活。只有通过这样的证据,信心才能证明其真实性(雅2:18)。上帝将按照这种证据报应每一个人。
7 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
恒心。有耐心,坚持不懈之意。保罗所讲的不是被动的顺从,而是主动的忍耐。
行善。圣经并没有说上帝把永生赐给偶然行善的人。祂把永生赐给那些恒心行善,以顺从上帝作为其生活方式的人(见太10:22;启2:10)。
寻求。即积极争取,如“你们要先求祂的国”(太6:33)。对照“我们随即想要往马其顿去”(徒16:10)。上述经文用的是同一个动词。单单有得永生的愿望还是不够的。“我们不可能飘进天国。懒惰的人决不能进到那里。假若我们不努力争取进入上帝的国,不热切追求明白其律法的要求,我们就不配与之有分。“(《天路》280页)
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这些东西是在复活的时候赐予的(见林前15:42,43;参彼前1:4-7)。人类在原先无罪的时候,曾有“荣耀尊贵为冠冕”(来2:7)。凡恒心寻求的人都将重新得到这些东西。
永生。从语法上,这个词是与6节中“祂必……报应”联系在一起的。上帝将把永生赐给那些按照上述方法寻求它的人。
8 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
结党。eritheia指“贪求财利的精神”,有“为工资而工作”之意,后来该词又有“自私搞派别的野心”、“阴谋”、“作对”之意。在新约其他地方,该词用来指阴谋和结党(林后12:20;加5:20;腓1:16;2:3;雅3:14,16)。
与恒心行善的义人相对照,这里说不义的人对待上帝和真理的态度是贪图私利和结党分争。正是这种精神使许多犹太人反对福音(见徒13:45等)。他们对待宗教的律法主义和贪图私利的态度,以及他们以自我为中心的得救观,导致他们拒绝因信基督而称义的上帝的方法,从而拒绝了上帝本身。
顺从真理。请与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相对照(罗1:18)。那些结党营私的人不想忠于真理,他们“专顾自己”(提后3:2),“不领受爱真理的心,使他们得救”(帖后2:10)。反倒“喜爱不义”(帖后2:10,12)。
忿怒恼恨。从原文语法看,这里不是说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而是“将有忿怒恼恨”临到他们。保罗在句法结构上的变化说明了他所作的区分:上帝是永生的源泉和赐予者,但他并不是永远惩罚的真正发明者。毁灭是罪人自己行为的必然结果(见1:18注)。在罗9:22,23中也有类似的结构变化,从被动的“预备遭毁灭”到主动“预备得荣耀”。得荣耀的器皿是上帝自己预备的,而毁灭的器皿则是人自己所预备的(见《善恶之争》543页)。
“忿怒”的原文orge表达了一种固定的情感,请与约3:36“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相比较。而启14:10中的“忿怒”,原文是thumos表达了愤怒一时之中的爆发,如在最后毁灭的日子。关于上帝愤怒的意义,见罗1:18注。
9 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患难。thlipsis指在极重担子的压力,如试炼、灾难,在这里指罪的惩罚。
困苦。stenochorla原文为“狭窄的地方”。表达了“压抑”的意思,在七十士译本的申28:53,57中,该词描述了围困窘迫的状况,在本文中该词描写了一个人在四面受到试炼、惩罚和痛苦的压迫,不知何处求救时那种焦虑苦恼的心情,与此相对照的是,旧约圣经中常用宽阔之地来描写欢乐的情形(撒下22:20;诗118:5)。
加给一切……人。(人原文为“灵”psuche)一直有人以此为据,认为受苦的是心灵而不是肉体。但“心灵”一词常用来指整个人(见罗13:1;参诗16:10注;太10:28)。
先是犹太人。犹太人既然优先拥有特权和机会,所以也就先负有职任和罪责(见罗1:16注;参路12:47,48)。
10 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腊人。
荣耀、尊贵、平安。请与作恶的人所遭的“患难困苦”相对照。
行善。与9节中的“作恶”相对照。关于善行与救恩的关系,见罗3:28注释。
11 因为上帝不偏待人。
偏待人。意为“不公正的”。希腊文prosopolempsia在新约中只出现在西3:25;弗6:9和雅2:1。而prosopolemptes出现在徒10:34,意为“偏待人的人”。Prosopolempteo出现在雅2:6中,意为“不公正地判断”。上面三种形式在七十士译本和非基督教作品中均没有出现,故据信起源于基督教。在旧约圣经中,该词的希伯来语对应词指慨然答应一个请求者(创19:21;伯42:8)或表现出偏心(利19:15;代下19:7)。在新约圣经中这个词含有偏心的贬义。不偏心为公义审判者的一个品性(申10:17;代下19:7;伯35:19)。
12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犹太人因着自己的特权问道:“上帝不偏待人”的原则是否也适用于他们。他们曾滥用了自己的特权,以为自己犯与别人一样的罪行而不会被定罪(1-3节)。现在保罗接着解释上帝如何不偏不依地审判有特权的犹太人和没有特权的外邦人。每一个都要按照适合于他自己的方法受审判。对犹太人是用他们所干犯的成文律法,对于外邦人是用他们所干犯的良心的不成文法律。
没有律法。显然是指没有特别颁布的成文律法,因为外邦人不是没有不成文的良心律法(14,15节)。外邦人不会按照他们所没有的法律受审判。但如果他们违犯了不成文的良心律法,他们就会象那些得罪更多亮光的人一样灭亡。保罗已经解释了外邦人的罪是不可原谅的,因为他们拒绝了上帝在自然界和他们良心中给他们的启示(罗1:19,20,32)。没有更多的光并不能使人有权干犯较少的光。犯罪的外邦人尽管没有上帝成文的律法,也得灭亡。他们得罪了他们所拥有的律法,所以必然会受到惩罚。
在律法以下。即在律法的范围内,或在律法的权威下。保罗在这里论述上帝审判的原则。律法前没有加定冠词。在《罗马书》中律法有35次加冠词,有40次不加冠词。要确定每一处究竟是指什么律法,这是多年来所争论的问题。单单根据有没有冠词,似乎很难确定究竟是指十诫律法,仪文律法还是其他的。不过有一点是一般人都赞同的,即不加冠词侧重在律法抽象和普遍的原则,加了冠词侧重在具体特定的法规。
既然没有一条明确的规则,根据有没有冠词来确定是指什么律法,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据上下文的内容来确定。在每一处重要的出现“律法”一词的地方,我们都会提到希腊文中有没有加冠词,然后根据上下文来确定是指道德律法还是仪文律法,是指律法的原则,还是指律法的其他方面。
本节的“律法”既然没有冠词,就可以理解为表达了犯法者必按律法审判的原则。凡没有律法而犯罪的人必不按律法惩罚。但根据上下文可以看出保罗也是在暗示犹太人所干犯的成文的道德法规。从根本上来说,这就是十诫。不过保罗也可能考虑到以十诫为基础的整个旧约道德行为教诲,法规和标准的体系(见《先祖与先知》464页)。那些有权利知道这部律法,却仍干犯上帝所明示之旨意的人,必将比那些亮光较少的人受到更大的惩罚。惩罚的严厉程度是与犯罪的程度相应的。而犯罪的程度则取决于机会的多少,圣经中明显地指出惩罚是有各种程度的(太11:21-24;12:41,42;路12:47,48)。 489
按律法受审判。上文平行的“灭亡”暗示这是一种判罪的审判。根据上下文的暗示,“审判”一词可含有判罪的意思(见约3:18;帖后2:12;来13:4)。两种罪人都会被判罪,受到惩处。但只对有律法的“按律法”审判。
13 (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
不是听律法的为义。犹太人有机会听定期在会堂宣读的律法(徒15:21)。但他们以为单有律法的理论知识就算为义。他们似乎没有认识到始终完全顺从的必要性。耶稣曾责备犹太人对待上帝圣言的这种态度:“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然而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约5:39,40;参《历代愿望》211页)。“犹太人手中既有圣经,就以为单单他们那一点圣经皮毛的知识,便能得到永生”(《历代愿望》212页)。在今日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中间,仍流行着同样错误的看法,认为单有知识就能带来公义和救恩。太7:21,24;路6:47-49;雅1:22也教训我们不单要明白,而且要顺从上帝的旨意。
本节律法没有冠词。那些有律法可听,并得到指引的人应当顺从律法,才能在审判中“称义”。根据上下文,就犹太人而言,保罗指的仍然是适用于他们的道德行为标准,即旧约圣经尤其是十诫所显示的标准。
称义。保罗仍在把那些知道上帝旨意却不肯顺服的人,在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与不仅明白上帝旨意,而且完全顺从的人所处的地位进行对照。这样的顺从只能来自书信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信心(罗1:5,17;参3:20)。本节进一步强调人受审判不是按照他自称知道多少,或自称是什么,而是根据他的实际行为(罗2:6)。
14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即不象犹太人那样有特别颁布的成文道德法规。保罗接着要解释外邦人拥有另一种的律法。“外邦人”一词原文没有冠词则突出其非犹太人身份。
顺着本性。即不是有意识地去实行一部成文律法的要求,而是自发地按照良心的指示去做(15节)。“每一个人怎样藉着基督获得生命,照样每一个人的心灵也是藉着祂接受上帝的一些光照。在每一个心中,都有智力和属灵的力量,有正确的观念和向善的愿望”(《教育论》29页)。在外邦人中间,那些从创造的作为中认识上帝启示,并响应上帝所注入的愿望行善的人,用是“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见《天路》385页)。
行律法上的事。原文“律法”有加冠词(见12节注)。保罗显然是指特别体现在十诫中的道德律法的原则。外邦人不可能“顺着本性”去遵行整个摩西律法所规定的礼节和仪式,但是他们可以“顺着本性”满足道德律法的要求。保罗后来解释说“爱就完全了律法”(13:10)。见《历代愿望》638页。
13节的注释已经说明,只有“行律法的”才得称义。无知的外邦人藉着爱的精神表明他们真正是“行律法的”,“在上帝面前”为义,而有知识有特权的犹太人和基督徒,由于缺少爱心,就表明他们只是“听律法的”,不能算为义。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存在于人理智和良心之中的行善的需要和愿望,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每一个人的标准和律法。详见15节(参雅4:17)。
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律法的功用。指律法所要求的行为。这个词组也可以理解为律法辨别善恶的实际效果和工作。
刻在他们心里。虽然外邦人不知道成文的律法,什么时候他们若表现出对上帝和对同胞的爱心,就证明律法的要求写在他们的心中(见耶31:33;来10:16)。至于“心”的含义,见罗1:21注。“无论何处,只要有爱心和同情的愿望出现,……都证明上帝的灵在工作着”(《天路》385页,参加5:22)。圣灵决不限于犹太人和基督徒,而是在每一个地方的人心中工作。这个道理犹太人很难接受,今天的基督徒对于救恩的看法同样也有可能太狭窄太自私了(见约3:16;提前2:4)。
是非之心。suneidesis 是与人类对于自己行为本身的认识共存的,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保罗在书信中用了二十多次suneidesis。人类是有对自己的思想言语和行动作出判断的能力。良心可以过于审慎(林前10:25),或因滥用而如“被热铁烙惯了一样”(提前4:2)。它能因进一步认识真理而得到启发(林前8:7),也能按照它所拥有的亮光行事。
同作见证。保罗指着外邦人中间良心的功用作为他们对上帝的旨意有所了解的进一步证据,尽管他们不知道成文的律法。
思念。即“思想”或“推理”
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这句话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这句话是指对于是非问题的反应(现代中文和英文译本为:“他们的思想有时候谴责自己,有时候为自己辩护”)。有人认为这是指外邦人与外邦人的相互较量,因而保罗是说外邦人中间谴责和辩护的行为。
不管怎么说,这句话表明保罗正在确立自己的论点:外邦人不是没有是非之心的,他们将按照他们对于良心指示的反应受审判。
16 就在上帝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藉耶稣基督”:圣经清楚地教训说,耶稣不仅是我们的救主,而且是我们的审判者(太25:31-46;约5:22,27;徒10:42;17:31;提后4:1)。
“在……日子。即最后审判的时候(徒17:31)。16节可以看作是前面论点的总结。
隐秘事。人的品格就是通过这些隐秘事表现出来的(见箴7:19注释)。由于上帝对于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件秘密的事都有准确的记录(传12:14;参太10:26;路8:17;林前4:5),祂就能“不偏待人”地实施审判(罗2:6,11;参《善恶之争》486页)。“因为人所作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上帝都必审问”(传12:14)。这一节进一步解释了保罗在《罗马书》第二章中的主要论点。拥有特权和律法知识的犹太人,往往看不起无知识的外邦人,认为他们不配得到救恩。但只有那一位洞悉人内心生命的上帝,才有资格作出这样的决定。只有上帝才能充分了解爱心的倾向和顺从良心律法的愿望。这些是真正遵守上帝律法的具体内容。它们是上帝要求犹太人和外邦人所具备的品质。在最后的审判中,任何外表的虔诚都无法弥补上述品质的缺乏。
照着我的福音所言。有人认为这句话表明保罗坚信自己信息中的真理,把自己的福音看作是最后审判的标准(见林前15:1;加1:6-9)。但是保罗也有可能只是说明福音所表达的事实,即人类不仅要受审判,而且要受耶稣基督所审判。在旧约圣经中清楚地告诉人即将来到的审判(但7:9-12,26,27)。但福音特殊的教训之一就是那一位曾活着又死过、来拯救世人的主,也将审判他们(林后5:10)。
17 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上帝夸口;
你们称为犹太人。到这里为止,保罗已在他的书信中证明外邦人犯了罪。他解释了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受上帝公正的审判。现在他接着说明犹太人自己也犯下了他们十分积极地给外邦人所定的罪行。保罗就是这样证明不论何处,人人都被定了罪,都需要福音所显示的公义和救恩。
“你们称为”的意思是“自称为”或“带着……的名称”。保罗是在说:“你们既然自称为犹太人”,“你们有犹太人之名又怎么样呢?”
“犹太人”的称呼最早出现在王下16:6(见该处注释)。巴比伦之囚以后,它成了希伯来民族的称呼。犹太人似乎甚以他们的称呼和国藉为荣(加2:15;启2:9;3:9)。做一名犹太人意味着与外邦人有区别,并享有特权(罗9:4:加2:15)。在讨论犹太人的过犯时,保罗暂时承认他们所自夸的特权(罗2:17,18),以及他们所认定对于别人的优越感(19,20节)。然后又指出他们口头的炫耀和实际行为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
依靠律法。犹太人把单单拥有律法当作上帝悦纳的保证。他们所靠的是他们拥有律法与别人不同这一点,而不用律法作为人生的准则和良心的指南。七十士译本的弥3:11中也用了这个希腊词语:“他们却依靠耶和华,说:耶和华不是在我们中间吗?灾祸必不临到我们。”
且指着上帝夸口。即“凭着上帝夸口”。犹太人自称与上帝有特殊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没有使他们表显出谦卑的依靠和忠心的顺从,反而对其他民族的人表现出傲慢和自负。这就歪曲了上帝所提倡的夸口:“夸口的却因他有聪明,认识我是耶和华,又知道我喜悦在世上施行慈爱,公平和公义”(耶9:24)。犹太人因为认识上帝,确实拥有很大的特权(申4:7)。他们应当为此感谢而不是夸空口。不幸的是他们更多的是指着自己的特权夸口,而不为此献上感谢。一个人为自己对上帝的认识而夸口,并不能证明他的虔诚。只有谦虚地为他所有的这种认识献上感谢,从而希望别人也得到这同样的特权,这才是基督徒生活中真正虔诚的证据。
18 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分别。dokimazo意为“试验”,“证明”,“识别”(见罗12:2:林前3:13;11:28;林后8:8),或试验的结果——“喜爱”(见罗14:22;林前16:3;帖前2:4)
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从字面上看是指不同的事物,即在喜欢它们的人看来,是美好的事。这句话既是指犹太人根据律法辩别是非的能力,又是指犹太从理论上喜欢美好之事的实情。他们为自己敏锐的道德识别力而自豪,似乎只喜欢不用顺从就能算为义。保罗显然准备把他们属灵上的认识与他们属灵上的失败相对照(2:21-24)。
受了教训。该词原文katecheo在草纸文字中含有“法律上教训”的意思。请对照它在路1:4;徒18:25;林前14:19;加6:6的用法。英语中catechize(问答法教学)即源于此词。犹太人在年青时就受过严格的律法教育,以后他们又定期听聆宣读和讲解旧约圣经。
19 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深信自己。上帝的旨意是要让犹太人成为世界上真理的见证和导师。他们的罪在于单单夸耀自己的特权而不履行相应的职责。
是给瞎子领路的。见太15:14;见太23:16注。
20 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小孩子。指宗教上未成熟的人。犹太人对于改信犹太教的外邦人就是这样看的。耶稣曾用这个词指那些乐于听祂讲道的平民(太11:25)。保罗也用这个词指新悔改的哥林多人(林前3:1)。
先生。或“纠正者”,该词希腊文含有教育和训练之义。
在律法上。可能是泛指整部旧约圣经的教训(见12节注)。
模范。( morphosis)“外貌”,“轮廓”“外表”之意。保罗指的是外表而不是实质。该词在新约其他地方仅出现在提后3:5中,将“敬虔的外貌”与“敬虔的实意”进行对照。在《罗马书》中,保罗指的是犹太人从律法上所获得知识和真理的形式,框架和具体内容。上帝设计了这个“模范”,不仅用来指导犹太人,而且要让他们用以把福音的真理教导外邦人。
21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既是。既然犹太人自命为如此的虔诚,认为自己比别人好得多,所以对他们的要求就要高一些。但保罗现在指出他们言行不一。“他们能说不能行”(太23:3)
自己还偷窃吗?这种言行不一的情况在犹太人中间不是最近才发生的。很早以前,诗人就曾斥责他百姓道德上的堕落(诗50:16)。在提出偷窃的指责时,保罗心中所想到的,除了其他事情以外,无疑是在圣殿范围内祭司和长官所赞同和配合下进行的不诚实的经商方式(见太21:12注,又见《历代愿望》155页)。奸淫的指责可能包括随随便便的离婚行为(见太5:31,32注)。关于犹太人的道德状况,见罗2:1注。
22 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
奸淫。见1节注。
厌恶。bdellusso 指“讨厌”,“厌恶地离开”
偷窃庙中之物。一般解释为劫掠外邦庙中之物。Bao保罗在这里指的是犹太人一方面称与偶像接触会污秽,一方面又偷窃庙中之物。从徒19:37-41中,也许可以看出犹太人有犯这种罪行的坏名声。当时以弗所城的书记宣布保罗和他的同伴没有偷窃庙中之物。根据申7:25,犹太人是禁止这种罪的。约瑟弗斯曾解释这条禁令:“不要亵渎其他城市所尊敬的神,不要偷窃外邦庙中之物,不要占有奉献给任何神明的财物”(《犹太古代史》卷四8,10)。
但是保罗也有可能指的是犹太人亵渎圣殿及其崇祀。拜偶象的实质就是亵渎神,在这方面犹太人罪孽深重。他们把上帝的殿变成“贼窝“了(太21:13);可11:17;路19:46)。
23 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上帝么?
指着律法夸口。这是对17-29节的概括。
犯律法。这是对21,22节思路的归纳。
“玷辱”:见24节注。
24 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正如经上所记的。
受了亵渎。外邦人根据犹太人言行不一的情况来判断犹太的宗教,从而亵渎这种宗教的神和创始人。犹太人指着律法夸口,可见由于不顺从而给赐律法的主丢了脸。犹太人的罪恶和伪善,使外邦人看不起这种似乎不能洁净和限制信奉者的宗教。犹太人对上帝的名十分敬重,甚至不把上帝的圣名读出来(见本书卷一171,172页)。可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却令外邦人亵渎祂的名。
正如经上所记。可能指赛52:5,也有可能指撒下12:14;结36:21-24。保罗赋予旧约经文以新的含义。以赛亚说的是以色列人落入仇敌的手中,使上帝的名受到仇敌的羞辱。保罗是在说上帝圣名受亵渎的原因是犹太人自己言行不一的生活。
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
律法。原文中无冠词(见12节注)。“你们若行律法”是与下句“若是犯律法”相对照的。希腊原文所强调的是顺从的习惯性行为。顺从上帝律法的真诚愿望始终是上帝同意成就祂对犹太人所发慈爱应许的条件(出19:5,6;申26:16-19;耶4:4)。
割礼。犹太人认为割礼十分重要,似乎这种纯外表的仪式就能保证上帝特别的施恩。上帝发明割礼的仪式作为祂与亚伯拉罕及其子孙立约的记号(创17:9-14;徒7:8)。作为这种关系的记号和提示,割礼本可以成为犹太人的福气。可是由于他们大大违犯了约的重要要求,割礼就成了一个空洞的形式。
犯律法的。原文 parabate(犯)意指越过界限的人。加2:18和雅2:11等亦用此词。在希腊文中有好多词表示罪的不同方面。parabate指违犯明令的人。
26 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然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
未受割礼的。即外邦人。
条例。即“要求”或“命令”(见8:4注)。保罗已经解释过外邦人是能够实行律法的要求的(见2:14,15注)。
算是。如果一个外邦人顺从了律法的要求,他未受割礼并不影响他蒙悦纳。割礼是上帝所设立的一个表号性礼节,为要帮助以色列人培养符合上帝律法的生活方式。外邦人虽然没有这个表号性礼节的福气,他们若实行律法上的要求,也能分享赐给犹太人的应许(见太8:11)。对照林前7:19;加5:6;见本书卷四27,28页。
27 而且那本来未受割礼的,若能全守律法,岂不是要审判你这有仪文和割礼竟犯律法的人吗?
那本来未受割礼的。可以看作与“生来的犹太人”相对应(加2:15),也可以看作是指“肉身的割礼”,与保罗在罗2:28,29中的论点一致。他认为外面肉身的割礼不是真割礼,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
审判。含定罪之义,和对比之下令其蒙羞之意(参太12:41,42)。
仪文。指各种作品和文件(原文 gramma见路16:6,7;徒28:21)。在本段中显然泛指成文律法。所强调的是犹太人拥有成文律法,而外邦人则没有这样的优惠(罗2:14)。犹太人虽然有成文的律法并受了割礼,却仍违背上帝的旨意。所以那些没有受割礼却能遵守律法之人的顺从就定了犹太人的罪。
28 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也不是真割礼。
不是真犹太人。根据圣经的定义,单在外表上实行律法并不能使人成为真犹太人,尽管他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并受过割礼。
29 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这人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上帝来的。
里面。即“秘密地”(参太6:4)。真正的犹太人拥有一种精神和品格,实行上帝召他们为祂选民的旨意。上帝把他们分别出来,不仅要奉行这些外表的仪式,而且要从内心和生活上作圣洁的百姓(申6:5;10:12;30:14;诗51:16,17;赛1:11-20;弥6:8)。
是心里的。旧约圣经曾清楚地指出受割礼的属灵背景。没有这种背景,割礼就毫无价值(见申10:16;30:6;耶4:4;9:26;结44:9;又见徒7:51;腓3:3;西2:1)。割礼的仪式本来是要作一个记号,表示与外邦世界的区别,并且献身给真神。这个仪式含有离弃一切罪恶,去除一切得罪上帝之物的意义。这种工作显然是发自“心里的”。
在乎灵。即在乎内在的属灵生命。
不在乎仪文。与罗7:6;林后3:6-8同一用语比较。真割礼牵涉到顺服上帝的内在属灵的工作,而不只是外表上实行仪文的要求。
称赞。这里用的是双关语。犹太人得名于犹大。在希伯来语中“犹大”是“赞美”的意思(见创29:35)。在罗2:17中,保罗提到他们所引以自豪的名字,开始剖析犹太人的属灵状况。在29节中,他讲述了什么样的人才配得上这个名称。保罗非常恰当地加了一句,真正的犹太人所得的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乃是从上帝来的,对比撒上16:7。
本章中关于犹太人的许多话也可以适用于自称为基督徒的人。那些拥有圣经并明白自己责任的人是有很大特权的。这种认识可以导致今生得到圣洁和幸福,以后得享永生。但是基督徒若疏忽了他们所享有的特权,那是一件很可怕的事。他们将按照他们所接受的亮光而受审判。不论他们的信仰多么正统,单单承认宗教救不了他们。世人对他们外表虔诚的评价,并不能说明他们真正品格的情形,以及他们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外表的仪式远比不上心灵的状况重要,受洗本身并不能救人。名列教会的名册,出身于虔诚的家庭,都不能保证他得救。从里面作的,才是真正的基督徒,因为真宗教是与人心灵有关的。
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必须以得上帝称赞作为他努力的目的。我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讨人喜欢的,要象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上帝的旨意”(弗6:6;参西3:22)。在这方面,基督是我们的榜样,祂说:“我常作祂所喜悦的事”(约8:29)。保罗也同样表示要讨上帝喜欢,而不是讨人的喜欢(帖前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