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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21--SDA圣经注释

第二十一章

提要:1 不明杀人案的除罪。10 娶女俘为妻。15 不可因私情而剥夺长子的继承权。18 顽梗的儿子要用石头打死。22 罪人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

1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类似的说法见申17:2;24:7。上帝总是强调人类生命和人身权利的神圣性(见创9:5,6注释)。

2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大概指发现尸体之地附近村镇中的长老和审判官(申16:18;19:12)。

3 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最近。离尸体最近之城的长老将负责履行必要的安葬仪式。人们可能推测杀人犯是来自附近地区的人。

母牛犊。没有说明年龄,但犹太教注释家称要二岁。其他地方则要求一只三岁(创15:9)。

未曾耕地。就是:没有被当作耕畜使用过(见民19:2)。

4 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直译为“流水不绝的山谷”。本节中所强调的是不断的流水,而不是大小或表面的状况。

耕种。指未曾耕种过的地方(见创45:6的注释)。

打折。直译为“折断”。注释家们把母牛犊看作凶手的替身。在牲畜年龄的幼小方面和未曾用于普通劳作方面,一定有仪文象征的因素。

5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祭司。见申17:9;18:1。住在最近的利未人城中的祭司要到场,以确保一切要求都按照原先所吩咐的执行了。因为所有这样的案件都要“凭他们”,直译为“凭他们的口”判断。利未人的权力影响深远。他们在一切重大的决定中都有一席之地。在这里,他们的在场确认了将杀人的责任归与发现尸体的地区。

6 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洗手。他们借着从山谷的小河中取水,表明他们以及他们所代表之城的无辜。参诗篇作者的话语(诗26:6;73:13),以及彼拉多在审判基督时的作法(太27:24)。

在……母牛犊以上。既然母牛犊代表了未知的杀人犯,,那么这一举动就象征着将罪加在它身上。

打折颈项。见第4节的注释。

7 祷告(原文作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回答。这是仪文意义上的回答(申27:14)。他们做了郑重的宣告,符合其圣职的权威。

8 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求你赦免。原文的意思可能是“遮掩”。阿拉伯语该词根的意思就是“遮掩”、“隐藏”。通常的译法是“赎罪”(出30:10;利4:20,26,31,35;5:6,10,13,18等)。源于相同词根的名词被译为“施恩座”(出25:17-22)。其含义就是一个用于保护的遮盖物。

所救赎的。直译为“购买的”、“付了钱的”。有时被译为“救赎”(伯33:28;诗55:18;69:18;78:42;119:134)和“救”(撒上14:45)。

不要使……归在。这可能暗示着附近的百姓有部分地责任,或许是因为他们没有使通往他们城的道路达到应有的安全。

9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希伯来原文是强调性的,“你,要烧尽”,意思就是“彻底根除”或“除尽”。

10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由于迦南人应被全部消灭,所以这里可能泛指将来与周围列国的冲突(见申20:13,14,16注释)。

11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没有说明她是否已婚,但是如果所有的男人都已杀尽(申20:13),她不是未婚就是寡妇。

12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到你家里去。这样做当然比暗地里将她藏在别处要体面得多。

  她便要剃头发。可能是出于悲伤;也有可能是为了洁净,正如有些注释家所认为的。据说东方的一些寡妇在为她们已故的丈夫哀悼一年结束时行一种类似的仪式。

13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在你家里。要使她摆脱公众的目光,隐居一个月(见创38:11)。

  一个整月。参为亚伦和摩西哀悼的时期(民20:29;申34:8)。这会给她一个调整的时间,使她适应新环境。

  妻子。上帝显然是想阻止不正当的关系,并且鼓励合法的婚姻。就连一个被俘的女子也不应成为男人情欲的玩物;但如果她乐意与上帝的子民和睦相处的话,就应得到一种受人尊敬的身份。

14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由她随意。直译为“依照她的心意”,就是,无论她想去哪里。作为她自己的主人,她有决定自己前途的自由。

  不可为钱卖她。参丈夫想要休掉自己所娶希伯来婢女的情形(出21:8)。

  不可当婢女待她。直译为“不虐待”,就是强迫她为奴。

15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所恶的。“恶”字在这里暗示对对方的性厌烦(撒下13:15)。就如雅各和利亚(见创29:16,30,31)。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对受宠的妻子所生之子女的喜爱很可能会明显得多。

16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给儿子承受。请注意这里只提到了儿子,而不是女儿,因为后者不享有双份的产业。犹太教遗传认为只有在父亲去世之前出生的儿子才有这种特权。遗腹子不享有双份的产业。

  不可将……立为。这是相当于现代的执行遗嘱(见创24:36;25:5)。

17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认。不论其个人感情和偏爱如何。

  多加一份。直译为“两口”,就是两份。如果一个人有五个儿子,那么他的产业就要被分成六份,长子得两份(见创48:22;王下2:9)。

  这儿子是他力量最强壮的时候生的。就是:他力量的初熟之果(见创49:1-3;另见诗78:51;105:36)。

18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顽梗”一词源于表示“造反”、“怨恨”、“阴沉”的动词。犹太教注释家通常以此来指那些对上帝的要求显示阴沉怨恨并拒绝遵行的儿子。犹太人用“悖逆”来指做不许做之事的人,特别是做父母所禁止之事(见诗78:8;耶5:23)。

  母的话。父母应受到同等的尊敬;都应被忠实地顺从。

  惩治。就是“管教”、“纠正”、“劝告”,通常指体罚(见申8:5;箴19:18;29:17)。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抓住。直译为“紧握”,如握刀剑(结30:21)。

  长老。见申16:18;19:12注释。

  城门。见创19:1注释。

20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顽梗。见第18节注释。

  贪食……的人。见箴23:20-22中的相同说法。对“贪食的人”更好的译法是“无用的人”、“暴食的人”。此词所暗示的是不合理地浪费,就是糟蹋自身健康和财富的意思。

21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这个年轻人虽然不可救药,但对如此严厉之刑罚的施行却不是父亲所能决定的;这是本城众人的庄严职责(见申13:10;17:5;22:24)。对儿女严加管教是在父母权限之内的事(箴19:18),但执行死刑却不在其权限之内。对于其他应受死刑的罪行,见出21:15,17;利20:2,27;参书7:25。

  把那恶……除掉。见申19:20的注释。

22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将他挂在。绞刑在圣经的记录中并不少见(创40:22;撒下21:12;斯7:10;9:14)。犹太教注释家认为是被告先被治死,然后才将尸体挂在树上。

23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诅的。

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见书8:29;10:27。

  受咒诅的。“受咒诅”一词的词根也表示“卑劣的”、“卑鄙的”、“蒙羞的”。参使徒保罗在加3:10-14中的论证。

  免得玷污了……地。地因死刑犯尸体的暴露而受玷污。被挂的罪犯被认为是处在上帝的诅咒之下,他的尸体不应暴露在光天化日。耶稣曾被祂自己的百姓定罪,当作罪人中的罪魁,并处在耶和华的诅咒之下(太27:43;参赛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