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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19--SDA圣经注释

第十九章

提要:1 逃城。4 误杀人的在其中的特权。14 不可挪移地界。15 证人至少要有两个。16 对作假见证者的刑罚。

1 “耶和华你上帝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上帝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见申12:29。

住。以下所要探讨的事项特别适用于巴勒斯坦本土内,以色列人在上帝所选择的土地上定居之后的情况,适用于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见申6:10)。

2 就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上帝先前曾如此吩咐过摩西(民35:14,15)。约旦河西岸的三座城是约书亚在征服迦南地后指定的(书20)。约旦河东岸的三座城已由摩西指定,就是比悉、拉末基列和哥兰(申4:41-43)。

三座城虽然不在严格意义的地理中心,其分布却足以使所有需要逃往这些城市的人容易进去。逃城将恐惧之人的心指向在耶稣基督里的安全。

3 要将耶和华你上帝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前往逃城的通道应修得易于行走。道路应有明显的路标,并保持良好的路况(《先祖与先知》第515页),因为人的生命正处在危险之中。通往我们在耶稣基督里之避难所的“道路”也应如此,──十分明确,以致没有人会搞错(见赛35:8)。

地。每个逃城都应成为其所在地区的便利中心,没有一个地方会离逃城过远。全国各地都要有相同的安排。

逃到那里去。虔诚的基督徒当然会想到罪人逃向基督的特权。正如逃城的门永远不应向想要进去的人关闭,基督也从不拒绝忧伤痛悔地到祂面前来的人(诗51:17;赛57:15)。

4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无心。就是“不故意地”,直译为“无知地”(申4:42;书20:3,5)。

无仇恨。涉案人不是故意的(见民35:23)。要误杀人之人的性命就等于是流无辜人的血。

5 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可能是山坡上的丛林。根据埃及文献计栽,迦南古时林木繁茂。这是一种过失杀人案(见民35:22)。此人是在从事合法的职业,其同伴的死纯属意外。

把。有人认为这指的是斧头从树上飞了出去。但实际上是人在砍树的过程中,斧头从手柄上脱落。

存活。详见书20:1-4。这里形象地寓示罪人在基督耶稣里所能找到的安全。沾满血迹的人在耶稣里得洗净(约壹1:7)。“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因为他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

6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报血仇的。该词原文也译为“亲属”(见得2:20注释),和“救赎主”(伯19:25;诗19:14;78:35;赛41:14;43:14;54:5)。

路远。在与中央祭坛有关的义务方面,上帝对道路的遥远和不便表显了同样的关注(申12:21;14:24)。

7 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三座城在国内不同的地区设立正是为了避免象前几节经文所提及的不幸情况。

8 耶和华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见创15:18;出23:31;申1:7。

9 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你若谨守。领土扩张之应许的应验有赖乎顺从(申11:22-24)。见对亚伯拉罕的应许(创15:18)。

再添三座城。共有九座城,因为约旦河两岸已各有三座城设立(第2节;申4:41-43)。但在该国以后的历史中,从未提到这三座城。

10 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无辜之人。参申21:8;耶7:6。源于表示“使洁净”、“使自由”的动词词根。引伸义为解除因罪而产生的责任。

  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参撒下16:8;何12:14。归于他们的无辜之人的血,就是那个因过失杀人,并在他自己被杀之前无法找到避难所的人。

11 “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详见民35:16-24。心中的仇恨会使他“埋伏着”,然后乘机“起来”,将他所憎恨的邻舍“击杀……以致于死”(见出21:14)。

12 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那些得到正式任命和授权的人要在这个重要的事情上采取行动。关于长老合法任命的实例,参申21:2,4,6,19。有关这些城的长老,见书20:1-6。

  交在。如果发现他有蓄意杀人的罪,就要交给报血仇的人;否则,他就要受到保护(民35:12,24,25)。

13 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不可顾惜。见第21节的注释。

  除掉。直译为“剿灭”或“烧尽”,指完全的消除。

14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不可挪移。直译为:“向后挪移”以便扩张自己的领地,并使邻舍的领地相应地变小。从远古时代起,地界就被视为不可侵犯的。咒诅被加在那些暗中挪移地界的人身上(申27:17;另见伯24:2;箴22:28;23:10;何5:10)。

  先人。不是指远古时代的人,而是指那些最初分配此地并标出地界的人。

15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一个人不能因一个证人的见证而被定罪,不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指控(参申17:6;民35:30)。

16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作假见证的要被惩罚(第19节)。

17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难断的案子可以带到在耶和华圣所门前的高级法院,诉讼各方会集在耶和华的面前(申17:8-12)。

18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伪证罪是一种最可憎的罪,但许多人甚至在宣誓之后仍毫不犹豫地撒谎。如此公开违背真理的人是在得罪他自己、得罪他的对手、得罪上帝。

19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作假见证的必受到他想加给被告的刑罚(见申19:21;参出23:1;诗35:11)。这是罪有应得的法则。

20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这个律例必定抑制人的自私,并且有助于培养更高的公共责任感和道德感(见申13:11;17:13)。

21 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不可顾惜。这忠告是对审判官说的,以免他们被诱惑而达不到严格的司法要求。

  以命偿命。详见出21:23-25;利24:19,20。作假见证使一个无罪的人受罪的阴谋是不可宽恕的,因为这表现了作假见证者心中潜在的杀人罪(见太5:22)。他为其无辜的邻舍所挖的陷阱将成为他自己的坟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