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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35--SDA圣经注释

第 三十五 章

提要:1 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及其郊区,以及郊区的范围。6 其中有六座是逃城。9 有关杀人的律例。31 故意杀人的没有赎价。

1 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利未人没有分到土地,葡萄园,橄榄园等为业。但他们应当有合适的住处,所以安排一些城市给他们安家(利25:32)。

  郊野。直译为“空地”或“牧场”,源于动词“赶出去”。这里指城外的郊野,可以把牲口赶到那里放牧,也可以开辟为花园。“郊野”相当于我们社区公用的空地(见结48:10-20)。

3 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牛羊。指大型牲口,如牛和骆驼。

  牲畜。可能指绵羊和山羊,也可能包括他们所有的家畜。

4 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一千肘。大约0.44公里。城外的空地提供给他们的牲口,以及作为私人花园,游乐园和陵墓的用地。

5 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六座逃城。三座在迦南,三座在约旦河东(见民35:14;申4:43;书20:7,8)。

  逃到。逃城是避难之所,因此是基督的预表。基督庇护那些凭着信心逃到祂那里的罪人(见出21:13;申19:2-9;诗46:1;142:5;赛4:6;罗8:1,33,34;腓3:9;来6:18,19)。

7 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参书21:41。

8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  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这些城市将按人口分布来分配(见民26:54;33:54;书21:16-32)。

9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

11 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误。原文词根的意思是“迷路”,“犯错误”。这里的意思是“弄错了”(见书20:3;传5:6)。避难的权利从远古时期起就为大多数的民族所认可。

12 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报仇人。源于词根“救赎”、“象亲属一样行事”,暗示亲密的个人关系。亲属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为被杀的亲人报仇。他还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义务(得3:13),赎回因不幸而沦为奴隶的亲属(利25:47,48),避免家族财产的转让(耶32:8-12),以及赎回可能已落入他人之手的这种财产(利25:25)。

  站在会众面前。圣经没有具体说明会众到底要履行了什么责任。但无疑整个过程是司法性质的的,包括举证、辩论以及由陪审团做出裁决(见民27:2;申19:17;书20:6)。值得注意的是申19:12中有“本城的长老”的说法。

13 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六座逃城。被分出来的六座城是可靠的避难所。通往这些城市的道路保养得很好。

14 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 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这六座城。关于这些城的名称,见书20:7,8。

  寄居的。可能指长期依附希伯来家庭的人。

16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铁器。不仅指刀枪等武器,而且指各种铁制的器具,主要不是用于战争,而是用于和平的用途。这里说的是故意杀人,无论是有预谋的,还是出于一时的冲动。

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指足以砸死人的大石头(见出21:18)。

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木器。如牧羊人的竿或杖,拐棍等。

19 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报血仇的(goel)。指“亲属”(见第12节注释)。

  遇见。就是在逃城之外。

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把人推倒。就是把人从高处推下去,造成他死亡(见结34:21)。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手。就是拳头。

22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没有仇恨。就是一时冲动,在盛怒之下,但没有预谋或杀人的动机(出21:13;申19:5)。

23 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24 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被告被送出逃城,大概是在护卫之下,到大家查验案件证据的某个地方(出21:12-14;申19:1-13)。

25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被告的安全在于遵守逃城的法律并住在里面。所以他实际上是处在利未人或神职人员的保护之下,从而隶属于大祭司。新大祭司的任职象征着他的新生。

26 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 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28 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29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 “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参申17:6;19:15;太18:16。

31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不可收赎价。“赎价”的原文源于一个通常表示“赎罪”,“和好”和“清除”的动词词根。这里的意思是凶手不能靠支付赎价赎命。这条规定强调人的尊严,以及他的生命在上帝眼中的价值。

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不可为他收赎价。与上文的说法相同。被迫住在逃城被视为对过失杀人的惩罚。误杀人的人不许以金钱换取回家。

33 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原文作赎)。

  对土地的污秽是无法赎罪的(见创4:10;申21:1-9;诗106:38)。

34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上帝的圣所在祂的子民中间,成为预防“污秽”土地的有力保障(见出29:45;民23:21;代下20:11;亚2:10)。参《新约》在林后6:16中有关教会的教训,以及新天新地的理想状况(启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