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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05--SDA圣经注释

第 五 章

提要:1 让不洁的人到营外去。5 赔偿亏负。11 疑妻不贞的试验条例。

1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2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长大麻疯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都出营外去。

  你吩咐。一切在仪文上不洁的人都必须到营外去。除了隔离以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但隔离似乎是明显的原因。

  一切长大麻风的。见利13:2注释和利13章的补充注释。犹太人视将此大麻风为上帝不悦的标志。有时确实是这样,如米利暗(民12:12),基哈西(王下5:27)和乌西雅(王下15:5)的例子。

  患漏症的。见对利15章注释。这等人也要到营外去。

  因死尸不洁净的。这等人只须到内营外面(见利11:24;21:1,11)。

  “死尸”的原文是nephesh,常译为“灵魂”(见创35:18注释)。该词具有许多含义,这里指尸体,在仪文上被认为是不洁的(见民6:6,11;9:6,7,10;利21:11)。

  这里所提的三等人有相同之处:一,不洁净的时间──去除不洁因素后的七天;二,认为他们会玷污与他们接触的人。

  营。指广义上的营区,延伸到其边界(民2,3)。该词在代下31:2中译为“殿”。

3 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

  这营是我所住的。该词也用来指圣地(民35:34),劝人不要因暴力和不义之举玷污这地。

4 以色列人就这样行,使他们出到营外。耶和华怎样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样行了。

5 耶和华对摩西说:

6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

  不论男女。原文指个人。

  人。泛指人类。

  干犯耶和华。得罪同胞被视为得罪上帝,所以除了赔偿受害人以外还要献祭(见民5:7;参利6:2-4)。人们虽然有可能只得罪上帝而不得罪人,但得罪人是肯定是得罪上帝的。

7 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

  将所亏负人的,……赔还。这里的“亏负”指他所窃的具体物品,或他销赃所得的收入。

  如数。即全部。

  五分之一。请注意利6:5;22:14中类似的赔偿(见利27:11,27,31)。

8 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

  亲属。原文是go'el,源于动词“救赎,象亲属那样做事”。该词用来指基督是救赎主(见伯19:25;诗19:14;78:35;103:4;赛41:14;43:14;47:4;54:5;59:20;60:16)。由于以色列人通常都有亲属,那个没有亲属的人很可能是皈依犹太教的外邦人。

  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祭司是耶和华在人间的代表,所以归他所有(见利23:20)。

  赎罪的公羊。指定的祭物,给代表耶和华的祭司(利5:15;6:6;7:7)。

9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

  举祭。意为“举出之物”,系从较大的数额中提出,用于神圣的用途。犹太人认为这是指是初熟之物(出23:19),所以属于祭司(民15:19-21;31:29,41,52;申12:6,11)。该词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在这里都适用。供物要归于祭司(利7:14,32,34)。

10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本节提到祭司收入的两个来源:耶和华所应得的和祭司所应得的礼物。一个祭司自己不能向个人收礼。奉献乃是个人的义务,要遵从这一总的教诲,并遵循凡耶和华所要的必须先奉献的原则。

11 耶和华对摩西说:

1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 有人与她行淫,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没有作见证的人,当她行淫的时候也没有被捉住,

  要定一个人的罪,需要有两个证人(民35:30;申17:6;申19:15)。证实的罪要处以死刑(利20:10;申22:22-27)。丈夫十分怀疑,但没有确凿的证据。

14 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并没有被玷污,

  心。原文是ruach,在《旧约》中出现了377次,其主要含义是“能力”。当示巴女王看到所罗门的辉煌时,她“就诧异得神不守舍”(王上10:5)。当以赛亚说埃及的马只是血肉之躯而“没有心”时,他是说它们与上帝相比十分软弱。一个能控制自己心的人乃是强壮而可敬的(箴16:32;25:28)。本节指的是强烈的冲动或情感。

15 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伊法十分之一。约为2干夸脱(2.2升)。

  大麦面。一种粗制廉价的面粉,通常作为穷人的粮食(士7:13;约6:9,13),或牲口的饲料(王上4:28)。其他供物所要求的“细面”(结46:14),不准在这种涉及道德败坏和耻辱的案子中献上。祭品的粗糙象征着罪行的粗鄙。

  不可浇上油。这是一个极不愉快的场合,所以不采用象征喜乐的油。油和乳香虽然包括在初熟之物的素祭里,却不许在穷人的赎罪祭中使用(利2:15;5:11)。

  疑恨的。该词原文是复数。因为倘若那妇人有罪,那她既得罪了丈夫,也得罪了上帝。况且犯罪的不止她一个人。

  思念的。提醒人上帝不迁就罪孽,也不忘记罪孽,直到人认罪(王上17:18;结29:16;何8:13;耶44:21;诗25:7)。

16 “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

  就是到帐幕那里。

17 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圣水。是洗濯盆中为祭司沐浴而准备的水(出30:18,19)。但有人认为是指活水(见民19:17;利14:5)。该词在圣经其他地方没有使用过。它与今日某些教会所提供的所谓圣水完全不同。

  瓦器。最廉价的器皿,与粗制的面粉和可憎的罪相仿。该器皿在仪式结束以后可能要砸碎,就像在献赎罪祭时那样(利6:28;参14:5,50)。有些注释家认为这是指如果发现有罪,妇人的生命将会残缺。

  尘土。这一规定的原因不明。可能具有神圣的意义,只会伤害有罪的人。

18 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

  叫那妇人蓬头散发。这是羞愧的姿势(见利10:6;13:45;21:10)。

  在她手中。如果妇人有罪的话,这些举动会瓦解她的意志,使她认罪。

  苦水。不是说水的味道苦,而是说罪人将面临痛苦的后果(见耶2:19;4:18;结23:48)。

19 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

  背着丈夫。原文是“在丈夫之下”,即“服从丈夫”。在结23:5中,该词译为“归我之后”。罗7:2的“女人”是一个复合词,意为“在一个男人之下”,即受他作为家长的指导。

  你就免受。即如果无辜,就免受诅咒。

20 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

21 (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

  使你……被人咒诅。当人们咒诅或发誓,呼吁对违犯者降灾时,会想起她的名字,说“愿耶和华使你象那妇人”。

  你大腿。意思是那妇人不会再生出一个健康的孩子(见第28节)。她将让她丈夫痛苦失望,无法为他立后。

22 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

23 “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

  写下的话语要冲入水中,从而被转移到水里。

24 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了。

  妇人要在献完素祭后喝下这水(第26节)。这里是提前说明。

25 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

26 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纪念,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

  记念。作为对耶和华的提示;如果那女子是无辜的话,要防止苦水伤害她。这是一个专门术语(利2:2,9,16;5:12;6:15;24:7)。

27 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诅。

  她将成为别人的戒鉴。

28 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

  免受。就是被宣告无罪(见耶2:35),因此不会受到伤害。

  要怀孕。一种意味暗示上帝悦纳的补偿,因此被以色列人高度重视。

29 “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

30 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这疑恨的条例。那时他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这条例而行。

31 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整个试验方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后果掌握在上帝的手中。